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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费还要延长15年,人大审议不能缺席 博客中国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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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5 09:15: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博客中国 > 社会




公路收费还要延长15年,人大审议不能缺席



作者:毕说    2016-03-04 10:38

栏目:默认栏目

标签: 社会 杂谈


    记者3月2日从交通运输部了解到,未来10至15年,我国公路基础设施仍处于集中建设、加快成网的关键阶段,公路建设任务依然繁重,资金需求规模十分庞大。交通运输部表示,未来仍将坚持和依靠收费公路政策(第一财经日报3月3日报道)。

    这对于期望收费公路逐步削减乃至终结的民众而言,无疑是当头一盆冷水。公路建设还要持续,是否就等于公路收费期限要不断延长,对此社会各界是存有疑虑的。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收费公路的收费期截止后,某些地方随意扩大收费期限的案例,更暴露出公路收费中自由裁量权泛滥之忧。这就牵涉到一个关键性命题“公路收费权到底归谁?

    交通运输部作为交通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公路收费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行政管理条例。但行政管理条例本身就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尤其是裁判与球员角色难以厘清。从制度公正的角度而言,收费权是否要经过更严格的程序审定,并且交由主管部门之外的第三方仲裁呢?

    这两年来,人们渐渐熟悉了一个名词,叫做“税收法定”,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在此之前,我国18个税种中只有3个通过人大立法,其他大部分由国务院依据授权制定暂行条例。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其中正式确定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可谓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与此同理,收税权要从过往的行政管理转移至人大依法审定,收费权是否也应经历同样的改革路径?实际上,与税收比起来,各种形式的收费项目这些年也是层出不穷,数额惊人,并且成为社会日益沉重的负担。究竟该不该收费,收取哪些费用,收费标准以及期限,都属于收费权的范畴,如果还是由行政部门主导,恐怕并不符合现代法治在征税收费上的法理与执行原则。

  两会召开在即,我期望以交通运输部的此番表态为契机,让“公路收费权归谁”这一关系着民众切身权益的议题,受到代表委员的广泛关注,不要在两会议程缺席。公路收费问题绝非小事,动辄数百亿的费用增收、长达十年乃至十五年的收费延期、以及庞大收费资金的流向和使用,公路成本开支的真实性核查,这其中不能只有某个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一声音,而需要更开放的广场式辩论和研究,要从相对封闭的政府内部事务,转型为人大政协的民主代议制监督,才能确保其客观公正性。不首先解决以上问题,“公路收费延长十到十五年”就不应成为定论。     一直以来,众多代表委员对公路收费现象都有着密切的关注。2014年两会期间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大学党委书记黄德宽表示,高速公路收费需要给百姓一个明白账。2015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说,一些高速公路违规延长收费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严肃查处;全国人大代表、步长集团总裁赵超则建议取消高速公路收费。

    代表委员对公路收费的热议,恰恰表明了这一问题牵涉到民生、经济、法制等方方面面,之前关注这一议题的代表委员可以形成更多提案,提交人大审议。公路收费背后的收费权归属,也应像当年的税收法定一样,需要代表委员及更多人的依法力争。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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