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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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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 11:04: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各位前辈:
        大家好。今日看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几处不明白的地方请大家赐教,谢谢。
         1、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开始并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意思是公告一经发布,文件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3日内就发放招标文件?
如果提供期限届满,获取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与公告。意思是还需要在网站发布更正公告告知潜在投标人?
         2、关于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问题。不接受联合体和中小企业保护政策是否有存在冲突的地方?
         3、第三十一条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认定问题:意思是同一品牌只允许有一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同一合同项下的理解是同一个包还是同一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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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 12:51:49 |只看该作者
1 你理解的应该是对的。
2 有关是否接受联合体应该是采购人的选择。招标的原则是要求多资质条件时应该接受联合体。
3 第三十一条已经写得很准确了。即按照最小合同单位来认定不是按照项目认定。一个项目可以签订一个合同,也可以签订多个合同。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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