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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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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2 18:21: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一种理解:假如原合同金额是100万,那么追加的采购金额不能超过10万。
第二种理解:假如原合同金额是100万,那么追加的采购金额不能超过110万。
这两种对于第四十九条的理解哪个正确呢?
我赞同第一种理解方式, 各位老师怎么理解呢?请不吝赐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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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2 19:19:08 |只看该作者
你第二种理解是如何得出的,法条原文应该很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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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08:59:31 |只看该作者
但所有补充合同(n1+n2+....+n)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0)的百分之十(10%)。

n1+n2+....+n≤10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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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15:58:52 |只看该作者
跟一位业主就这个法条的理解,讨论了起来。业主的理解为第二种。原因是: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但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肯定采购不了“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所以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应不超过在原合同采购金额基础上增加10%。即:若原采购合同采购金额为100,那么补充合同采购金额应不超过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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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16:23:1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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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水:跟一位业主就这个法条的理解,讨论了起来。业主的理解为第二种。原因是: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但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肯定采购不了“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所以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应不超过在原合同采购金额基础上增加10%。即:若原采购合同采购金额为100,那么补 .. (2016-06-13 15:58)
按照采购人的理解,买东西招一次标就可以了,以后全部可以按照110%的合同价内直接采购。比如我100万买了一批电脑,是不是110以内的电脑以后我可以随便买?(假设电脑是符合那个要求的标的物)那么,招标这些限制条件还有神马意义。这个类似工程招标中的暂估价,是不是说,整体工程招标了,里面300万的暂估价工程,直接中标人来干。NONO,暂估价中达到公开招标的,依然要招标。道理一样的,110%是不是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显然要招标,100%都招标了,何况110?),达到就招标,达不到用其它采购方式。10%以内的才可以考虑从原中标人处直接采购。这个和你10%能买到什么东西没有半毛钱关系,属于采购人自己以合理的方式推导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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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17:54:47 |只看该作者

回 洛水 的帖子

洛水:跟一位业主就这个法条的理解,讨论了起来。业主的理解为第二种。原因是: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但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肯定采购不了“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所以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应不超过在原合同采购金额基础上增加10%。即:若原采购合同采购金额为100,那么补 .. (2016-06-13 15:58)
标的物不是指金额而是采购对象即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对象,如家具、计算机、培训服务等等。建议看一看政府采购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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