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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回事?男子杀了一只狗 却被判了“故意杀人罪” 新华网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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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 08:37: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咋回事?男子杀了一只狗 却被判了“故意杀人罪”
新华网 2016073113:53:06 来源: 中国宁波网
  杀狗与故意杀人,划不上等号。然而,日前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子:有人杀了一只狗,最后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原因是,该被告人将狗杀害分尸,并留下字条以死亡威胁受害人,而且事后还多次短信威胁对方。法院由此认定,被告人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

  疑女友出轨到情敌住处

  杀狗分尸并留死亡字条

  被告人杨某,贵州籍男子,现年43岁。杨某犯有两次前科: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龙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被乐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案发前,杨某有一同居女友陈某。不过,杨某怀疑陈某与男子吴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他对吴某怀恨在心,找机会对吴某“下手”。

  据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月6日晚9时左右,杨某来到吴某位于龙湾永兴街道一厂房内的住处,准备伺机杀死吴某,然后自杀。

  杨某交代,当时到了吴某住处,发现吴某不在,他下楼时被一只狗咬了一口,气急败坏的他便立即用手掐死了这只狗。

  掐死狗后,杨某又突然萌生了一个“主意”:他用刀将狗的头部和躯干砍下,然后放置在吴某的床上。

  这还没完,杨某又留下两张字条,贴在吴某住处墙上。纸条上写着“你跟狗一样”、“杀不(了)你,不代表一辈子杀不(了)你”、“我老婆不是好勾引的,要生命代价”等话语。

  就该行为,法院认定:杨某以死亡威胁吴某。

  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情感纠纷

  孰料当场自投罗网

  杀狗分尸,并留“死亡字条”威胁,杨某还是没有罢休。

  据法院查明事实,那之后,杨某还多次发短信,以死亡威胁吴某,要求处理他们两人之间的纠纷。

  根据吴某手机收到杨某手机发来的多次短信,杨某在短信中这样说:“那(天)晚上狗替(你)死,不知下次你有没有这么好的运气”、“早晚要面对,朵(躲)了一时朵(躲)不一世的,跑了和尚跑不了庙”、“陪你玩,要你跟那个死狗一样,就算你坐在童强(铜墙)铁壁我一样杀得了你”……

  见吴某老是不现身,杨某想出一辙:私事公办。

  去年8月31日,杨某来到龙湾公安分局永兴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他和陈某、吴某之间的感情纠纷。

  然而,让杨某想不到的是,在他杀狗留“死亡纸条”那天,吴某就已经报了警。据吴某陈述,去年5月6日,他人在贵州,接到陈某电话,得知了杨某在他住处杀狗留字条一事,当天他就向警方报案。

  在永兴派出所,民警见杨某要求处理纠纷,于是按程序对杨某核实了身份。这一核实,民警发现杨某就是吴某报案的对象,于是当场就以涉嫌故意杀人将杨某抓获归案。

  具有剥夺他人生命主观故意

  一审认定故意杀人成立

  今年5月10日,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龙湾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杨某这样辩称:“我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写纸条、发短信,都是为了吓唬对方(吴某)。”

  就此,公诉人当庭反驳,杨某在侦查阶段做了多次认罪供述,称自己因感情纠纷准备杀死吴某再自杀。而杨某则辩解,他在侦查阶段所做的认罪供述,是他在万念俱灰的情况下乱说的。

  杨某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他的当庭辩解是否成立?

  龙湾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过调查,杨某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其欲杀害吴某,其留下的字条和发送的短信,也能证实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而且多项证人证言和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杨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龙湾法院由此认为,杨某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杨某有前科,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此次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据此,龙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拘役5个月。

  据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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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 08:36:21 |只看该作者
男子杀狗=故意杀人?偷换概念,重点不在杀狗

新华网 2016年08月02日 14:27:49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网北京8月2日新媒体专电 题:男子杀狗=故意杀人?偷换概念,重点不在杀狗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王阳 陈晓波 王劲玉

  近日,一则名为“疑女友出轨到‘情敌’住处,杀狗分尸被判故意杀人”的新闻迅速传播并引起网友热议。有律师表示,“杀狗=杀人”是媒体偷换概念、博取眼球、耸人听闻。

  在网友热议中,有人质疑,此案用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是否妥当?也有网友认为,拘役五个月判得轻了,故意杀人判刑比盗窃还短。针对此案的审判过程及延伸出的法律和法理问题,“中国网事”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调查。

  案情:男子杀狗留“死亡字条” 主动报案被抓获

  记者在温州市龙湾区调查发现,这一事件的主角,今年43岁的杨某为贵州人,小学文化程度,曾因触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2014年被判刑。据龙湾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有一个同居女友陈某,两人曾生有一子,但在杨某“二进宫”时,孩子不幸去世。

  2014年出狱后,杨某怀疑吴某和陈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认为儿子的去世与吴某有关,心怀怨恨。

  2015年5月6日,杨某来到吴某的工厂,没有找到吴某。当晚21时许,杨某在路边买了一把水果刀,又来到吴某在工厂的住处,发现吴某仍不在。

  据杨某称,他在下楼时被一只狗咬了一口,随后将其掐死,并将狗放在吴某的床上,用刀将狗的头和躯干割下来,并写了两张字条贴在吴某的床头离开。

  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到这两张字条,上面写着“你跟狗一样,今天杀不(了)你,不代表一辈子杀不(了)你”“我儿子的死跟你有关系,不是你,我儿子不(会)死”“不想死打电话”等内容。

  吴某得知杨某杀了一只狗扔在他床上后,派人去证实,随后报案。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此后还多次发短信以死亡威胁吴某。

  2015年8月31日,杨某来到龙湾区公安分局永兴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其与陈某、吴某的感情纠纷,民警核实杨某的身份后发现杨某系本案被告人,遂将杨某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为剥夺他人生命而制造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杨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杨某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庭审过程中,杨某称他只是为了吓唬吴某,没有杀人意图,未被法院采信。

  法官:吓唬被害人不足以推翻认定 判拘役五个月

  今年5月10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向记者说明,预备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为了实现某个犯罪意图而实施的犯罪准备,如准备作案工具、制造作案条件等。被告人为了实现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意图,在夜里潜入被害人住处,但由于被害人不在,被告人未能实施行凶。

  院方表示,在公安四次审问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均表示,此举正是为了杀害吴某。此外,结合被告人在被害人家中的留言以及发给被害人的短信,经办法官认为,杨某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

  尽管杨某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只是为了吓唬被害人,但法官认为他的辩解不足以推翻认定。

  对于舆论对量刑决定的质疑,经办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

  法官表示,依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归案经过,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前科情况等,并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决定判处拘役五个月。

  专家:判决合理,预备犯罪不因为“杀了你”口头威胁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说,这一事件的重点并不是杀狗威胁受害人,虽有可能构成损害财物或侵入他人住宅,但不是判决关键因素。

  专家认为本案重点在于犯意表示以外根据证据判定预备犯罪。

  赵秉志针对本案指出,“只是威胁‘我要杀了你’,这在很多国家可以判为恐吓罪,但在我国没有此罪,是单纯的犯意表示。如果说,除此之外还有准备犯罪工具、探查路线并且准备实施犯罪等具有实际意义的行为,那就是预备犯罪。”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张树国分析,假如被告人闯入受害人家中时,人在家可能就会杀人,所以判罚犯罪预备是合理的。

  关于量刑是否适当,张树国认为,“法院判罚是比较慎重的,威胁方式对被威胁人的心理压力较大,导致被威胁人的家庭不安,所以应该给予处罚,预备犯罪可以从轻处罚,且拘役是较轻的处罚方式。”

  另有北京高校法学专家认为,我国法律对所有故意犯罪的预备犯原则上是处罚的。实践操作中,通常处理的预备犯都是严重犯罪的,较轻的很少处理,而处理与否得看证据,一般实践中碰到的犯罪很难找到证据。针对这个案件,短信等作证证明证据确实充分,判罚确实合理。

  同时,就此案延伸开,专家就预备犯罪案件审判提出建议。张树国说,类似案件中不能过分强调在侦查期间曾经承认过想杀人,这可能是一时气愤,而由于被告人在侦查期间处于被动地位,所以要轻口供,重其他证据,“但此次判罚不是基于他承认,而是基于其他证据”。
[责任编辑: 丁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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