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难忘的政采经历】样品保存给我们上了一课
原创 2016-08-13 陈仕伟 [url=]中国政府采购报[/url] 中国政府采购报
■ 陈仕伟
十四年前,我步入政府采购这一崭新的领域,法律法规不熟,政采业务不懂,与同仁凭着满腔热情辛勤探索。十四年来,我尽享政府采购的阳光雨露,吸吮法律法规的知识营养,业务日益娴熟,工作不断进步,既有成功的喜悦,也有失败的心酸。一次因投标样品保存不善,我们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辛辛苦苦三十天,却在最后关头出现失误,这一经历教训深刻难以忘怀。
那一次,我单位受某学院的委托,组织实施该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该项目于2015年7月27日开标,共有五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其中A、B、C、D四家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样品,而且这四家供应商的投标样品均为密封递交。评审委员会对样品评审打分完毕,工作人员提供样品编号对应的供应商名称,评委按投标供应商对应的样品编号计分。整个评审过程都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有序进行,没有瑕疵。
项目评审结束后,工作人员要求采购人代表领取并保存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以便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到采购人处领取样品,但采购人代表没有接受。A供应商和C供应商代表就一直在评标区外等候领取样品,工作人员见采购人代表不领取投标样品,就让这两家供应商的代表签字确认后领走了样品。第二天,采购人代表领取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样品,之后,工作人员通知
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D领走了投标样品。
经采购人确认中标供应商后,工作人员发布了中标公告。A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提出书面质疑,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和样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原评审委员会配合答复质疑,认定A供应商质疑事项不成立。
A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查证,采购人领取保存的并非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B的样品,而是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D提供的样品(当时失误错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第六章商务要求“样品种类和数量要求”中规定,“投标人应提供其录播主机投标产品的产品样品一台;……供应商提供的样品需要收回的,请于采购项目评审结果公示期满后到采购人处领取。”招标文件既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的样品,又将样品作为评分因素供评审委员会审查打分。投标样品作为评审依据,本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妥善保存,但却出现失误,无法验证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和样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直接影响到投诉处理。
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中认定,采购人、被投诉人未对投标样品、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样品的有关材料进行有效保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影响到公正地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标样品不仅能够直观反映投标产品的实际情况,还能反映供应商的实际生产水平,有些采购项目需要投标供应商提交样品评审是可行的。而我们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却出现人为失误,造成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投标样机未能妥善保存,影响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公正地处理投诉事宜,被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这个教训可谓刻骨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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