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基于以上规定有以下疑问:
1、政府采购公示期为几天?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为3天,政府采购法未明确,那么公示期是否也可以定为3天,那质疑期就是3天结束开始往后再查7个工作日。但招投标法实施条例60条又规定了“10日”内,这两个时间我认为如果真的有人质疑的话,是否按照7个工作日来计算,因为法律效力毕竟大于法规,且中标公告明确了质疑期限,请大家讨论。
2、中标通知书到底该何时发布,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43条规定,发中标公示当天就同时发布中标通知书,那问题来了,这边公示期还没结束,那边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到了中标人手中,且在公示期内已和甲方签订了合同,这边又有人质疑,且推翻了前边的中标人,但中标通知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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