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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其他方式能否划分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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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11:51: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实践中,经常遇到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采取分标段(包号)采购,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具体依据是什么?在政府采购法中好像无此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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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12:03:34 |只看该作者
只要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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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12:40:3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合理划分标段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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