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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标前不得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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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10:30: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实际操作中,开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已把标书等相关资料递交,此时还没到开标的时间(差不多七八分钟内)把投影仪投放投标人的名称让其确认其单位名称是否正确,这种做法是否认定开标前泄露招标投标情况?请各位前辈指点!
    个人认为此做法不可取,但在操作中却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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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0:38:59 |只看该作者
1、“把投影仪投放投标人的名称让其确认其单位名称是否正确”,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2、“不得泄露”,强调的是主观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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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0:53:03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1、“把投影仪投放投标人的名称让其确认其单位名称是否正确”,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2、“不得泄露”,强调的是主观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 (2013-04-23 10:38) 
这是一个习惯性做法吧,开标时要现场投影报价情况,所以一般之前让他们确认单位名称。强调“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人员”包含代理机构人员吗?现场开标人员算工作人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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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1:35:25 |只看该作者
完全没有必要。投影只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人、代理机构和“热烈欢迎。。。”即可。
至于楼主的那些个,可以在开标主持词中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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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1:36:12 |只看该作者
这个习惯做法可不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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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1:38:04 |只看该作者

回 徐希鹏 的帖子

徐希鹏:这是一个习惯性做法吧,开标时要现场投影报价情况,所以一般之前让他们确认单位名称。强调“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人员”包含代理机构人员吗?现场开标人员算工作人员吗? (2013-04-23 10:53) 
开标前几分钟把名单放在投影仪上让投标单位确认,对名单泄露来说已经没有意义了。从实际的工作上出发,投标人都已经封标了,把名单告诉大家都已经改变不了事实了。再说投标人都到现场了,大家说不定都相互认识了,在同一个圈子里的。
一介代理要两头讨好时常三餐不定只为四千工资弄得五脏俱伤虽已六神无主却还得七点起床八点上班再拟九份文件真是十分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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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3:50:35 |只看该作者
俺可没听说这样的习惯,在开标前,时间比较富裕,可以一家一家的确认,或者让投标人登记时填写全称,或按照其封面盖章确认。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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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6:09:31 |只看该作者
不得泄露的是“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人就是“投标人”了,所以这个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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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6:32:02 |只看该作者

回 water1998 的帖子

water1998:
不得泄露的是“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人就是“投标人”了,所以这个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
       哈哈,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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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6:53:58 |只看该作者

回 water1998 的帖子

water1998:
不得泄露的是“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人就是“投标人”了,所以这个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
       严格说:违反了相关规定。(招法第22条,财政部18号令第26条。)法条里面还有关键的字眼“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您说的情形,属于后者的 “影响公平竞争”  
       法条这样规定,出发点是:担心不公平,或者围标串标的出现,影响了公平竞争。
       版块是政府采购,抱歉,我用招法来解释下(当然财政部18号令第32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招法第29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还没有到开标时间,投标人A,看到了投标人B、C、D参加投标(名单显示出来了),假如本次评标办法是采用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A熟知道投标人B、C、D对此类项目的一向报价习惯,投标人书面撤回投标文件,把投标报价从1000万元修改成1100万元,然后再递交。最后,投标人A中标。这显然,不单不公平,还对招标人不利。
     实践中,也有可能投标人A把投标报价由1000修改成900万元,最后中标,也显然也不公平。当然,这种不公平也是建立在投标人A对对手熟悉的情形。
     还有对招标人不利的情形,投标人A,看到了投标人B、C参加投标(名单显示出来了),投标人A撤回投标文件,不再投标。造成无法开标。这对招标人也不利。
      实践中的情形还有很多。
      我们仅仅抓住,是否影响公平竞争,主观上不要泄露即可。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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