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网上看到一份招标文件,是一个工程施工项目,要求如下:
一、针对投标人的评分标准 1、投标人在重庆本地设有售后服务机构的得1分。 2、售后服务项目经理具有工信部颁发的智能建筑弱电工程师证书、或获得ITSS信息服务认证的(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得1分。 3、常驻在重庆本地的技术支持及服务人员配置达到10-19人得1分;20人以上(不含20人)的得2分。 (提供所有技术支持及服务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最近3个月重庆社保局确认的社保名单及售后服务项目经理相关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针对产品 1、所投产品制造商支持重庆区域经济发展,在重庆区域投资建厂,并保障工程设备售后服务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鲜章,加1分。 2、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能提供优质的本地化服务,制造商在重庆本地机构人员达90人以上的得1分(需提供近三个月本地社保证明)。 我很好奇“所投产品制造商支持重庆区域经济发展,在重庆区域投资建厂,并保障工程设备售后服务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鲜章,加1分”这个条款要求是否合理?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只是针对投标人才不允许,针对制造商难道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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