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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围标串标”如何认定  又该如何处罚 今日采购舆情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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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1-18 10:34: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1-18 10:37 编辑

“围标串标”如何认定  又该如何处罚



2016-11-17 [url=]今日采购舆情[/url] 今日采购舆情


1
何为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串通投标罪和串通投标的区别是什么?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最高法院已做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实施条例》对串通投标细化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有此类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串通投标罪刑事处罚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23、231条的规定,犯串通投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述: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串通投标和联合抵制公平竞争交易者,分别有相应的禁止和处罚规定。

串通投标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招标文件还可以事先约定发生上述行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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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采购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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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9 22:06:17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法律法规缺乏量化标准,什么是情节严重?给了主管部门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又有了腐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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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1 10:12:11 |只看该作者
缺乏串通投标的证据评判标准和细则,实际上操作性很低。这个罪一般都是查办其他犯罪牵出来的,单独惩戒的案例很少。制度的篱笆应当扎得更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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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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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9:34:31 |只看该作者
谁愿意管这事?犯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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