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13.3333px]市直各单位: [size=13.3333px]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做好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保证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现将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1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size=13.3333px] 汕头市财政局 [size=13.3333px] 2017年1月 12日 [size=13.3333px]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size=13.3333px]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size=13.3333px]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size=13.3333px]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size=13.3333px] 财政部 [size=13.3333px]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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