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对最低评标价法的4种误解 2017-06-26 丁丁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一、将最低评标价误解为最低投标价
“最低评标价”是指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在技术和商务部分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将投标人的报价经过算术错误纠正、折扣、为遗漏和偏差进行的调整以及其它规定的评比因素修正后得出的最低报价。
最低评标价并不一定是最低投标价,只有在技术和商务部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条件及技术规格无实质性偏离或保留情况下,最低投标价才是最低评标价。有的投标人虽然投标报价最低,但由于在技术和商务上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条件及技术规格有实质性偏离或保留,因此,该投标人不能中标,它的投标价当然不是最低评标价。
二、将最低评标价法误解为是世行推行西方的做法,与我国国情不符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办事。最低评标价法抓住了招标的核心,符合市场经济竞争法则,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健全,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企业间的竞争,其实主要是企业自主报价的价格竞争,这是招投标竞争的核心。招标中的其他因素都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人被动响应的难以确认或不好量化的因素。最低评标法,正是切中了这一要害。不仅如此,实行最低评标价法还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减少了评标的工作量。从最低价评起,评出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时,高于该价格的投标便无需再进行详评,因此,节约了评标时间,减少了评标工作量。
二是最大限度减少了评标工作中的人为因素。由于定标标准单一、清晰,因此,简便易懂,方便监督,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主观因素,降低了“暗箱操作”的机率。
三是有利于促进投标人提高管理水平和工艺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靠自己的真正本领在市场上竞争,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招标投标和竞争定价给企业带来的外部压力,能促使企业注重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个别成本,适应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
最低评标价法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评标办法。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这里所说的“低于成本除外”是指低于投标企业的单个成本,而在招标中,每个投标人的单个成本是招标人无法知道的。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1.综合评标法。2.最低投标报价法。
4.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三、将最低评标价法误解为会造成招标恶性竞争
有人担心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会导致市场竞争过于激烈,中标价低于所谓的“合理低价”。
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投标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投标竞争不只是价格的竞争,也是投标人之间比实力、比信誉、比管理水平、比应变能力的竞争。不同的投标人之间的实际成本会有高有低,同时在不同的项目上,对利润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甚至有的投标人为了打入新的市场领域,不惜“赔本赚吆喝”。
很多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理解有偏差,此规定中的“成本”应该指的是中标人的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而且在评标时,我们常常很难评判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的单个成本。
在现代社会,投标企业由于内部管理的先进性或技术的先进性,完全有可能使投标企业个别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从而使其报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或同行的投标报价。最低评标价既不是最低报价,也不是按照社会平均成本计算的合理低价,而是投标人的理性报价。
四、将最低评标价法评标误解为招标结果必然得不到好的产品和工程
很多人认为低价中标必然不能保证质量,投标价越高,货物、工程质量越好。其实,质量与管理密切相关,而与价格没有必然的联系。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投标人的天性。诚然,合理的利润是保证质量的前提,但有合理的利润甚至是高额利润却并不一定能保证质量。报价与货物、工程质量有关系,但没有必然关系。质量是严格管理和监督出来的。
市场经济成熟的欧美国家都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但其工程质量却很好,这与严格的工程监管分不开的。反观,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不断发生的质量事故,以血的教训告诉我们,没有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价格再高,也不能保证质量。因此,不只是在招标环节,而是在整个采购过程中,都要围绕项目质量管理这个中心,落实措施,强化责任,使质量管理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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