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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资质“取消”是大势所趋,2017建筑业改革注定不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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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7 20:56: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8-8 08:48 编辑

资质“取消”是大势所趋,2017建筑业改革注定不平凡!














2017-08-06


监理工程师



近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发布公告:“我委正在研究制定新的管理规定,今年暂不受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证书有效期即将届满,决定该批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统一延续至新管理规定实施之日。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期内,我委不换发新证”。


紧接着河北省发改委发文:

看到这里不得不提近期刷屏的一篇文章“招投标大变革!招标代理资格将全面取消”:

近日受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组织市场主体、业内专家学者,就《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关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的条款修订收集意见。


会议将首先讨论以下两个议题:

1、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对招投标市场的影响和效果。
2、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后,政府和协会应从哪些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行业自律。

由此可以看出,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资格的取消,将铁板钉钉!



前几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暂停受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请。

而且7月17日发改委发布的新版《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对于发改委今年1月份发布的原征求意见稿两相比较,取消了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和工程监理等由住建部管理并发放资质许可的业务内容。其次,在原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工程咨询单位应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在认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内开展工程咨询业务。此次未再提资质要求。或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详情请点击:发改委:暂停受理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申请)

建筑业资质“做减法”是大势所趋

本届政府牵动改革的“牛鼻子”就是深入推进“放管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建筑业市场管理的表现之一就是,对企业资质做“减法”。


2014年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了大手术,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由60个减少为36个,其中19个专业承包资质直接取消;



2015年又取消了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015年10月9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将《建筑业企业资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


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2017年4月14日,住建部官网正式发布通知,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3年来沸沸扬扬的园林绿化资质取消与否话题,终于尘埃落定,是彻底的取消了,没有并入市政专业。2016年6月住建部又发文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进行了修改,业界开始有些晕,到底是取消不取消呀!最后的结局,就是本文开头的部分,到了2017年4月14日,主管部门住建部正式发布,取消城市园林绿化资质。


2017年7月31日,受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组织市场主体、业内专家学者,就《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关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的条款修订收集意见,1、取消招标代理资格。2、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后,政府和协会应从哪些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行业自律。由此可以看出,招标代理机构的最后一个法定资格被取消,将铁板钉钉!

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是大势所趋,距2014年资质修订也已过3年有余,下一步,住建部对企业资质还将实施哪些大手术,让我们拭目以待!




简政放权:取消资质管理日渐明朗
日前国务院发文《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与住建部之前发的《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之后发的各种相关文件的内容相比,还是有一些新的提法的。
那么对于业界最为关注、支撑行业管理的基本体系框架——企业资质和执业资格管理,有否给出明确的指向?
“老生常谈”就不提了,在这里只讲新鲜的。
且听分析,自行脑补。
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

住建部文里提出“坚持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国务院文在第二部分提出“优化资质资格管理,简化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

“强化”层面的意思有更进一步的要求:“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说明个人执业制度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目前注册建筑师已有相应的制度设计,而其他的注册师则还未明确。
那么哪些是属于“不必要的”和“可以简化”的类别?
勘察、咨询、设计、施工、造价、监理等几个大类哪些会首当其冲?

简化和合并同类项的工作实际上已做了两年,无论是已出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还是未出台的《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标准》都有所行动,已取消、合并、简化若干专业、专项资质,那么做了这些够还是不够?

“淡化”和“优化”内涵不同,淡化是一个“逐步转变”的过程,而“优化”表面看只在量变的范围内,没有质变的强制要求,其实是给了一个过渡期。“优化”的弹性很大,主要看上面的要求有多大的“刚”性,下面的“太极”如何“以柔克刚”,这决定了动作的幅度大小和最后时点的到来有多快。

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住建部文中只针对监理提出“分类指导不同投资类型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模式发展;调整强制监理工程范围;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在国务院文中第三部分则提出“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第一次使用“全过程工程咨询”这一新概念,与原来的提法相比变化比较大。
不过,这个“全过程”这个新词好像有点“眼熟”:
第一个“眼熟”点:
2016年12月30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文件《关于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要“全面整合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业务,引导建设单位将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委托给一家企业;开展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具备与所承担工程规模相符的工程监理资质,以及相应的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一项或多项资质。”这里没有包括设计,但其他的业务只需要一个资质就可以。
第二个“眼熟”点:
7月17日,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提出,工程咨询的服务范围和专业划分作出规定,业务分为四大类,其中一类是: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咨询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
采用多种咨询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这是不是说明发改委一个工程咨询资质就能搞定的事,为什么在住建部需要这么多资质类别?
而且新版《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对于发改委今年1月份发布的原征求意见稿两相比较,取消了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和工程监理等由住建部管理并发放资质许可的业务内容。其次,在原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工程咨询单位应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在认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内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专业被划分有三十三个之多。要取得资质需要业绩、技术水平、装备、人员、管理等条件。此次专业划分减为22个,未再提资质要求。

国务院文件中提出“要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联合经营”,这是几个意思?
事实上是因为这些类型的业务在比如FIDIC条款、国际工程合同中统称为“工程咨询”,而在中国被人为地切割分段,赋予了不同的名称,归不同的部门管理。
此次鼓励算是回归其应有之意吗?
但是如何“联合经营”?
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就是取消挡在企业面前的人为障碍。条块分割、人为割裂、设置重重门槛正是中国企业难以形成完整、全面的技术和管理能力,难以有国际竞争力的关键问题所在。

正有能力、有资格的员工愈加受重视,让“有证又能干”的专业人才迎来新的春天。

培训时间、地点:

2017年08月25日-27日(25日报到)北京市

报名咨询:010-58937705宋老师  QQ或微信号:653278912





2017建筑业改革之年,注定不平凡!
7月3日,住建部联合18个部委发布《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方案》共分为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等六个部分二十条。
一、资质改革
1、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
2、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
4、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
二、招投标改革
1、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
2、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3、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4、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5、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1、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3、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4、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7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通知》对施工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文件的“第一条”,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施工企业头痛的“甲供材”问题,该条明确:只要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材的,该项目将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施工企业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合同谈判中的弱势一方,对施工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第2点“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原文为“可以选择”,最新文件已修改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是非常重大的修改,虽然仅仅是“可以选择”修改为“适用”,意味着只要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材的,该项目将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施工企业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合同谈判中的弱势一方,对施工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不过稍有遗憾的是:该条只针对房建类的施工企业!)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解读:四十五条第(二)项原文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将“建筑服务、租赁服务”修改为“租赁服务”,去除了“建筑服务”)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原文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7月13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

主要目标:
工程监理服务多元化水平显著提升,服务模式得到有效创新,逐步形成以市场化为基础、国际化为方向、信息化为支撑的工程监理服务市场体系。行业组织结构更趋优化,形成以主要从事施工现场监理服务的企业为主体,以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综合性企业为骨干,各类工程监理企业分工合理、竞争有序、协调发展的行业布局。监理行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培育一批智力密集型、技术复合型、管理集约型的大型工程建设咨询服务企业。


主要任务要求:


推动监理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引导监理企业服务主体多元化;创新工程监理服务模式;提高监理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工程监理市场环境;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7月1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
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栏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担分包工作,且已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也不得将上述要求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换句话说,此次的调整从程序上进一步明确了总承包单位的地位和对于建设单位的排他性。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该条针对的是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釆购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当以未进入有形巿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
7月20日,人社部《关于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 的通知》,要求重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

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4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差异化缴存,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
7月21日,财政部颁布最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向“最低价中标”说“NO”,相关内容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7月24日,住建部发文《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决定即日起至2017年10月底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切实防范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决定即日起至2017年10月底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检查内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危大工程管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管理情况。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严格监管执法情况;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深入开展督查整治情况。
一、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三、《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

四、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六、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七、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八、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注:转载时有删节。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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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8 15:35:47 |只看该作者
总结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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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7-8-8 15:36:58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园林绿化有点儿鸡肋,现在的城市园林绿化随便加点东西在里面,比如市政管网什么的,就是市政项目了,还得有资质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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