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84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关于取消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抽取选定制度的通知

[复制链接]

273

主题

0

好友

15万

积分

版主

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Rank: 7Rank: 7Rank: 7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最爱沙发 忠实坛友 金点子奖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7-31 18:23: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取消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抽取选定制度的通知

2017-07-31 通识君 建筑管理者通识
关于取消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抽取选定制度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7〕672号
关于取消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抽取选定制度的通知

市审查中心、各审图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审改办关于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根据本市建筑市场形势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简化流程、事后监管等原则,经研究决定,取消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抽取选定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8月1日起,取消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抽取选定制度,改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审图公司
       二、审图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审图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施工图审查信息平台向市审查中心进行合同信息报送。报送的审图合同作为管理部门实施监管和服务的主要依据
       三、为防止审图市场过度竞争,每年设定统一的任务比例上限。根据本市当前施工图审查任务总量、审图公司数量和审图能力等因素综合测算,2017年、2018年各家审图公司的审图任务比例上限确定为7%。以后年度可根据审图市场形势进行调整。
       四、当审图公司在市场行为、审图质量、审图人员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其任务比例上限应予扣减。市审查中心要加强审图市场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质量、行为和人员情况为重点的诚信记录,严格公正执法,关于审图任务比例上限扣减的具体办法,由市审查中心研究制定。
       五、各家审图公司完成的审图任务量和所占比例,在施工图审查备案完成后按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市审查中心按月度进行统计并公布,年底统一结清。同时,施工图审查信息平台向审图公司开放查询权限,可随时进行查询。
       六、年底结算时,对于审图任务超过其年度上限的审图公司,应当根据超出比例做出相应处理。超出部分在20%(含)以内的,超出的任务量转入下年计算;超出部分超过20%的,除将超出的任务量转入下年计算外,还应扣减下一年的审图任务比例上限;超出部分超过50%(含)的,暂停承接审图任务1年;超出部分超过100%(含)的,暂停承接审图任务2年。连续两年超过其审图任务上限20%的,第三年除转算任务量、扣减审图任务比例上限外,还应视具体情节给予暂停承接审图任务2至6个月的处理。
       七、各审图公司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审查人员到位,审图职责履行到位,保证审图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分会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工作,并积极发挥服务。协商、沟通等作用。
       八、市审查中心要尽快调整和健全施工图审查信息平台,建立高效、制衡、权责明确的工作机制,确保任务量和审图任务比例计算做到公开、真实、准确、及时,避免产生人为干预等行为,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九、市审查中心要认真研究并落实好抽取选定取消后的具体管理措施,确保新老政策无缝衔接、平稳过渡,确保行业和市场稳定,推动审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发挥好施工图审查对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十、本通知相关具体问题由市审查中心负责解释。《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管理规定》(沪建管〔2014〕271号)及其配套文件《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任务占全市百分比的确定及调整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文件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25 17:58 , Processed in 0.07461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