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会被废标的。
13号令中评标报告的格式中“商务评议表”中有一项是审查资格证明文件的,如不全或不合格均是要被废标的。
另外,关于第一册和第二册的问题,第一册作为国际招标的范本,是商务部根据多年经验编制的,考虑到了多种实际情况 ,有些条款列出多个方案要求招标人在第二册中明确采用的具体方式,第二册是个别条款对第一册的响应,没有特别注明的条款和一些不能改变的条款均按第一册规定执行。
第一册要求,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投标协议并注明主办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3.2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来自本须知第2.2条款定义的合格来源国/地区。 13.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见格式IV-9-4); 2)证明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 3)证明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业绩要求的文件; 4)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该原件的复印件; 5)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如不提供则视为不是合格的投标人,应废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