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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保供应商投标“身份证”更靓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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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5 16:24: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前不久,有人曾撰文否定了授权证书作为供应商准入“前置条件”的必要性,把授权证书视为市场公平竞争的“洪水猛兽”和串标、围标的“罪魁祸首”。本人认为欠妥,浅谈个人看法,供同行们探讨。

授权证书是“身份证”

  参与投标的有效证明 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来看,供应商作为投标人,参与某个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竞争,应当具备一定的供货条件。作为经销代理商,有了授权证书,供应商身份可以更清楚,条件更完备,满足法定的资格要求,更加公开透明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诚信投标的具体体现 授权证书表明供应商敢于“亮证上岗”,展示了自己经销代理商的身份,表明了诚实守信的投标态度。有了制造商的授权证书,经销商能保障良好的履约供货能力,让采购人信得过,心里踏实。

  项目实施的必要保证 政府采购项目是为满足采购人更好地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而进行的,必须保证效率和质量。因此,对供应商提出了能力要求,包括生产能力、制造能力、供货能力、提供服务能力等。而供应商出具授权证书,可以弥补本身的不足,具有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相关能力要求,充分表明该供应商能保质保量地完成采购任务。

如何应对授权证书

  招标采购单位把好资格审查关 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是招标采购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必须抱着认真负责、公正公平的态度把住供应商的“入门”关。有了授权证书不是万能的,招标采购单位应把握一个标准:对同一采购项目的采购对象的授权证书只能是惟一的,严格把握项目授权和产品授权的界限,有效遏制对同一采购项目或同一产品的多个授权证书的现象,保证公平竞争。当然,供应商没有授权证书也不是不能参加投标,关键是要满足采购项目的需求,保证采购项目有效实施,既不能把授权证书当作门槛排斥潜在的供应商,又不能放任自流,让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蒙混过关,要充分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网络技术或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多请教,深入了解,善辨真假,不留“后遗症”。

  制造商和经销商把好诚信关 一是诚信授权投标。经销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拿到制造商给出的针对特定采购项目的授权证书,应是惟一的,不应出现多个授权证书。若多个同行业的经销商授权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明显失去公平竞争性,尽管不是串通合谋,实质上与经销商“围标”、“串标”没有什么分别,一方面同一品牌产品经销商之间形成梯级报价,使互相抬价变为事实,另一方面使政府采购降低采购成本、节约财政资金的初衷化为泡影。二是诚信履约。制造商和经销商要以《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为准绳,遵纪守法,授权履约,保障采购项目的有效实施。否则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因此,双方只有自觉约束自身的行为,才能保证既得的合法利益,维护好企业的形象。

  评审专家把好投标文件评审关 一是专家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各类资格证明,尤其是对授权证书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确保资格性审查的严肃性。二是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掌握过硬的评审技术,强化评审手段,增强对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洞察力,对不良投标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真实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评标活动客观公正,以提高政府采购评标的质量和效果。

  监管部门把好监督关 一是要强化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环节的监督管理,重点审查供应商的遵纪守法、商业信誉、履约业绩、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能力等基本条件,客观公正地对待授权证书,确保讲信誉、守承诺、质量好、服务优的供应商进入采购市场开展公平竞争,防止采购人不负责任,资格审查设门槛或走过场的行为。二是加强评标现场的监督。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司法公证机构对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或电子监控,保证评标依法依规进行,杜绝供应商不良投标行为,真实地体现公正的评标原则。三是要强化履约验收管理,规范供应商的行为,促使其忠实诚信地履行合同,确保采购项目高效实施,保证采购人工作的正常需要。

来源:国匙网
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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