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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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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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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3-31 22:11: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这句话中的“政府采购工程”是强调采购呢?还是强调工程呢?这两者直接的关系是什么呢?有人能给明确一下意思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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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无私者无畏

沙发
发表于 2009-4-1 08:15:22 |只看该作者
强调的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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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09-4-1 08:47:19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不是已经很明确“工程”了呀~那为什么《政府采购法》里边要单独的列出来呢?????
貌似好像没这种必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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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地板
发表于 2009-4-1 09:56:30 |只看该作者
我的理解是政府 采购 工程,不吝赐教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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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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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12:23:18 |只看该作者
从广义上说是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从狭义上说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工程。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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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6#
发表于 2009-4-1 14:41:12 |只看该作者
由于《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明确指示:“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样一来,政府采购的客体范围中必然要减去“工程”这一项内容,因为工程采购已经排除了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但这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规范的三类采购对象又相矛盾。法律明确规定工程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意味着采购主体和供应商的权利义务、招投标采购的全部程序、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等方面的内容都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内容。
按照本法规定,工程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已经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又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作了具体规定,所以,政府采购工程将受到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双重约束。  
  在本法起草期间,本条原本是要解决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取招标采购方式时,如何与招标投标法衔接的问题。考虑到招标投标法主要是适用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没有将货物和服务纳入强制招投标范围。而且,政府采购工程只有在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时,才涉及招标投标法。因此,本条的立法目的是专门解决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北京安华时代招投标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人:赵平 电 话:010-51521198传 真:010-88111472 手 机:13691414070   QQ:44611356 (中国采购招标导航网) 网址:http://www.china-bid.com.cn 博客:http://blog.sina.com.cn/1981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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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日事日毕,日清日高

7#
发表于 2009-4-1 14:58:29 |只看该作者
强调的是工程啊   而且是政府的工程    招标只是采购的一种方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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