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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定标权的归属”会成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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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3-10 10:50: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什么“定标权的归属”会成为问题?

——学习钱忠宝先生《论定标权的归属》的体会和联想 2 (思考与困惑30)

                     gzztitc  2008年 3月

2008年2月,钱忠宝先生发表了重要文章《论定标权的归属》,文章分析指出:

【由谁来确定中标人,即:定标权归谁?是中国招标最重要的一个问题。目前的现状是:有关招投标行政法规规定,由评标委员会定标或者是“随机抽取”中标人。这两种规定合法吗?合理吗?我们不难发现,这两种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钱先生从十个重要问题入手,详细分析了《招标投标法》的正确规定以及被违反的种种表现,呼吁回归招标投标法!由于内容涉及广泛,本人只能略谈学习体会一二。

为什么招标人法定的权利会被剥夺?

这个问题也许很大,很深,我只能略作分析,谈谈自己的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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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3-10 10:51:38 |只看该作者
第一方面:有关法律法规体系问题。纯属外行对此的大胆评说。

中国的《招标投标法》出台前,历经十几年的实践,试点和总结讨论。其中,余杭教授文章提到的第三次草案审查会,有中外专家数百人参加。在党和国家老一代领导人的直接关怀下,在众多知识分子、专家学者的参谋中,在众多基层领导、企业和招标机构的参与中,它出台了。除了与政府采购等重大问题的“暂时空白”以外,许多重大问题的确定,反映了国际惯例和广大群众的实践经验。具体说来,对于招标人的权利的确定,就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我曾经对此类问题,简单谈过看法。目前我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和批准法律(国家领导人再批准公布实施);各个部委和地方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各地人大制定地方“条例”。这样的体制,很难适应形成全国统一的采购与招标制度;对于各种法律法规,也能难形成一种真正的制约机制。

同时,无可否认,我们国家许多政令,其出台过程要简单的多。多部委的政令,要经过多次酝酿协商过程;而地方的实施办法和政令,也许经过几个人起草,当地的首长批示就可以了。……

人们常常议论:“究竟是法大还是权大?”

对于某些地方领导,他自己就是制定“法”的人,权力也是没有任何监督制约的。讨论上述问题,对于那些人,可能觉得没有什么意义。

部门制定法律法规,有一个难免的问题:容易过多的从自身的角度考虑问题。对于自身负责的监督管理的问题,容易制定规定的比较详细;而对于其他人们。对于被监管的人们,不容易想到他们的合理要求以及如何保护其合法权利。

人们都知道,对于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常常被要求,聘请的外部技术、经济和法律专家,从客观公正的角度给与咨询和评论;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更大影响招标投标结果的各种“政令和文件”出台,有没有人要求事先“法律专家审查”一下呢?如果没有,那么,目前中国出现这么多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问题,就丝毫也不奇怪了。我们的有些政府部门和官员,就是习惯“手电筒照别人,不照自己”啊!

记得我学习林善谋《招标投标法——适用与案例评析》(2004)一书时,就看到对于违反上位法的规定需纠正的说法。但是,又是好几年过去,人们并没有看到这方面有多少的进展。的确,应该由谁,又该如何去纠正这种违法问题?我们的法律体系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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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3-10 10:52:03 |只看该作者
部门或者地方制定有关的法规,还有两种常见的现象:

其一,是只考虑自己部门或者地方的情况,只写上本部门或者地方的有关措施。而采购招标的市场是全国范围的;常常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种规定,甚至一些同类的规定是冲突的,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常常无所适从。

    其二,如果具体负责起草法规的人员,很认真负责,希望出台的法规能够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一点,则需要对所有的“有关部门”都进行“协调”。中国目前的现状,是一个种类的工作,可能有许多各部门管理,纵横交叉,关系十分的复杂。也许,协调的工作量,远远超过起草法规本身的工作量。……

2008年国家开始艰难地推行大部门体制改革。衷心希望问题有所解决!

本人是法律的外行,很难对此类问题说清楚。特别希望有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更多的关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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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3-10 10:52:55 |只看该作者
第二.文化思想理念方面

    中国的采购与招标中暴露出的问题,有着复杂的原因。有一点可能是肯定的:我们从国外引进了政府采购与公共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和做法;但是,我们没有注重引进相应的文化、思维和理念。

我所看到有关专家介绍,在国外,是严格区分“私人采购”与“公共采购”的。私人采购一类的事情,政府基本上不加干涉;而对于各种公共采购,政府要采取制定法律和相应比较严格的规定办法,严加管理。

这时因为,他们的观念:公共采购使用的是公共资金,为的是社会公众利益的项目。所谓公共资金,基本上是纳税人供给的,必须对全体纳税人负责。政府是公众养的,是公务员,是“仆人”,政府应当是开放的、负责的……

我们这里呢?

1)我采购,为什么我说了不算?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它也是导致招标人的权力被剥夺的起因。

我赞同回归招标投标法,肯定招标人应有的权力,不等于赞同招标人从“我”字角度
出发的所有意见。 招标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只是公共项目的一种“委托”“全权执行人”,并不是真正的财产所有人。对于公共采购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等竞争性的办法,也是对于招标人的一种制约机制。

我曾经简单介绍过中央党校王东京教授的观点。他从“经济人假设”的理论出发,通俗的介绍了使用公共资金方面的问题。所以,国际上多年研究和实践的结果,只有采取有合理规则的市场竞争的办法(主要是招标投标),才能比较好的解决“使用别人钱”进行采购时候的效益和节约问题,同时有利于反对腐败。(参看拙作《招标投标法主要应该管谁?》等)

如果大家都更明白其中的道理,也许会有更多的单位和个人,从“要我招标”,转向自觉的“我要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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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0 10:53:39 |只看该作者
2)清官思维的表现

对于我们许多领导,包括一些有魄力的领导而言,他们一些独特的措施的背后,不少实际上是“清官”思维,是那种“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观念的现代版。他们的某些改革措施,比如什么“合理抽签选择中标人的办法”;比如什么“集中采购招标办法”等等,突出的不是国家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或者其他国际惯例,而是个人在当地或者部门的权力与权威。广大的群众,不可能深入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很难用法律的武器,向违法的现象去斗争;只能在他们的高大形象下,做一个俯首贴耳的芸芸众生。这是与现代政府采购提倡的观念完全违背的。对比之下,有的采购招标网站(如海南招标协会的网站),提倡“共建采购招标市场”,理念就先进得多。

3)是用“人治”还是用“法制”的观念来处理问题?

对于采购招标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是必须坚决纠正的。但是,我们不能再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采用什么“运动”的办法;“控制指标”的办法和“领导批示”的办法等等“人治”的办法来解决。而要学习国际惯例,采用“法制”的办法,采取质疑、投诉、举报乃至诉诸法律,配合社会舆论监督,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等等办法来解决。

在采购招标方面,我们是否也需要从理念上进一步宣传普及呢?比如,国外的政府,提倡的是那种负责的、开放式的政府,是向全体国民提供服务的政府。政府的官员,是真正的公务员,他们没有什么“一把手”之说;国外的“纳税人”,既有纳税的义务,也有纳税人的权利(有的人讲,国内的纳税人的概念,只是纳税义务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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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0 10:55:14 |只看该作者
4)公民和纳税人的观念需要进一步普及

而作为“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既有必要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有作为纳税人之一,而对于参与采购招标所有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权力……。“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管人员”……人们可能是各种各样的具体的“人”,但是,最共同的,应该都有一种人——“公民”的特点!

可能这么说还不全面。因为,参与我们国内招标投标的,还会有海峡对岸的同胞们,还会有来自其他友好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方和供应商。除了极少数人参与了“商业贿赂”,他们大多数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且照章纳税。也许,说“纳税人”,意思表达的更为准确。

值得引起深思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了多年,除了钱忠宝先生的呼吁以外,我们很少看到其他招标人提出疑问呢?

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适时地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等指导思想和口号。深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最近召开的中共中央17届2次会议,特别提出并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了【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奋斗目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

何为“服务政府”,何为“责任政府”,何为“法制政府”?许许多多的东西还有待我们深入学习、思考和努力执行。……

不可否认,我们的有关法律(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以及许多政令还不很完善;有关的实施条例还没有出台;……

但是,再完善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人去贯彻执行。

人的因素,人们的思想理念,将极大的影响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效果。我理解,在此条件下,各级领导干部特别要突出加强“公仆”和“服务”的理念;而基层作具体工作的人们,也需要加强“公民”和完整的“纳税人”意识和观念。

我的想法和意见对耶?错耶?

恳请大家讨论和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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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1 09:00:24 |只看该作者
“但是,再完善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人去贯彻执行。人的因素,人们的思想理念,将极大的影响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效果。”的确如此,人是一切因素的核心,只有人的各种素质和思想层面的东西提高了,才能造形成整个社会健康的大环境,反过来也才能影响个人的思想和行为。

统计局数据显示: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人民币24.66万亿元,比2002年增长65.5%,年均增10.6%,从世界第六位上升到第四位。的确,国家更加富裕了。在物质文明大力发展的同时,整个社会文化思想方面的提高更应跟上了。
招标师之家——招标师的网上家园 http://www.chinabidding.com/pub/zxzx/zb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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