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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机电产品如何进行政府采购(转贴+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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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6-12 10:24: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进口机电产品如何进行政府采购  

转载者注:向大家推荐韩孟玉同志写的这篇文章。在我收集的采购与招标专家的资料里,政府采购信息网曾经这样介绍作者

韩孟玉 政府采购信息网专家
韩孟玉,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任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河北省预算会计研究会理士。从2000年开始从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在省级及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政府采购理论文章30余篇。】


该文章共7各部分,纸质媒体上面已经全部发表完毕。但是,网络媒体上面的电子版,还只发表了部分;
一个地方的政府采购专家,能够如此认真地研究商务部有关政策和具体做法,实在是难能可贵!在我想大家推荐这篇好文章的同时,也深感汗颜:本社区论坛是在此方面的“专业”论坛,我们的网友中肯定是藏龙卧虎的,为什么我们自己没有多少这样的好文章呢?希望各位网友,在学习借鉴别人经验的同时,更加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写出更多更好的体会文章来,为了我们共同的事业,作出新的贡献!当然,最后作者也说道,由于自己没有亲身操作具体的项目,难免具体问题有不当或者错误之处。希望大家和我一起,对这样的具体问题,进行补充说明。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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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6-12 10:25:11 |只看该作者
进口机电产品如何进行政府采购(一)   

韩孟玉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8-5-26   

  引言 财政部制发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库[2007]11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我国现行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执行的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 第13号)。之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各地偶尔会遇到采购的货物属于进口机电产品,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大家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了解和掌握的不够全面,致使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应履行国际招标程序且执行国内招标程序,采购人委托没有获得商务部进口机电产品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组织招标、中标产品海关不予通关、进口产品高价中标、投标人投诉问题等等。那么,进口机电产品如何进行政府采购呢?
  
  世界银行在1980年提供给我国的第一笔贷款,即大学发展项目时,便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在我国开展其项目采购与建设活动。在以后的几年里,我国先后利用国际招标完成了许多大型项目的建设和引进。
  
  为了适应国际招标的需要,1984年12月,我国第一家专营国际招标机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国际招标公司成立。随着国际招标业务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相继成立了国际招标公司。1985年,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并在八个主要城市建立区域性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对进口机电设备全面推行招标采购。之后几年,由于国家陆续对有关部门职能的调整和整合,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的主管部门的隶属经历了国家经委--物资部--国家经贸委的变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合理调整进口结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分别于1993年10月7日、1993年12月28日联合制发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9年第1号)、《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1994年1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于1994年1月12日施行。
  
  其主要内容:一是设立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在国家经贸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的协调、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二是国家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列入配额产品目录,实行配额管理。三是对国内已开发或引进生产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列入特定产品目录。进口特定产品,主要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负责组织招标事宜。1998年,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由国家经贸委移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发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7号)。该办法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系进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制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并不定期进行调整公布;审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及买方自行办理国际招标事宜所具备的条件;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日常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协调。(未完待续)

保存时间:2008-5-26 上午 11:53:53
原标题:进口机电产品如何进行政府采购(一)
来自:http://www.caigou2003.com/NewsCe ... 20080526113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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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2 10:25:55 |只看该作者
我国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演变 2
  

  韩孟玉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8-5-27
  
2001年2月份,国家经贸委及委管国家局机构再次进行重大改革和调整,撤销了国家经贸委管的9个国家局,9个国家局下属的机电产品办公室业同时取消。在京的外经贸部原属企业申请进口一般机电产品的进口登记工作,一律转至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上述单位进口国家管理的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产品和旧机电产品,一律通过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理。
  
2001年4月,外经贸部对《机电产品国际招实施办法》中的操作程序做了部分调整,将逐步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机电产品国际招的有关单位可以在网站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送审、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售、评标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布等招标业务相关程序。其中,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售和评标结果公示对国内外公开。这项措施标志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向着更加公开公正、透明严谨、高效科学的方向发展。另外,外经贸部将组织建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专家将负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审核,承担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和参加项目的审议工作等。
  
2001年5月1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制发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外经贸机电字[2001]62号)、2001年6月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发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外经贸机电字[2001]67号)。此外,还制发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审专家网上随机抽取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审专家须知》等。
  
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特别提出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相协调的要求。国务院29个组成部门经过改革调整为28个,不再保留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其职能并入新组建的商务部。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保证招标投标质量和产品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和评标原则,国家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自2004年11月份以来,对原对外经贸部制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陆续制发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产发[2007]395号)。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与国家海关总署、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制发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质监总局令2008年第5号);为了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的进口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国家商务部与国家海关总署联合制发了《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上述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等,构成了我国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体系。对于规范我国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经过近30年的演变,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商务部门是我国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资格招标机构,方可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服务业务。采购人采购的进口机电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的要求,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未完待续)
  
 保存时间:2008-5-27 下午
  
 原标题:我国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演变
 来自:http://www.caigou2003.com/NewsCe ... 20080527153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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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2 10:26:57 |只看该作者
进口机电 如何进行政采(三)  

韩孟玉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8-5-28   

二、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范围满足下列条件的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一)采购人采购的进口机电产品纳入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且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采购人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应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核准。
  
三、商务部的七项规范性要求为了规范我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和管理,商务部相继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等规定,相继对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提出了七项规范性要求:
  
(一)代理机构必须具备资格。《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工作。”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满足一定条件,经向商务部申请,取得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服务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
  
(三)标书发售前应聘请专家审核。为解决招标机构、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技术指标不准确、不能全部满足三家及以上潜在投标人等问题,商务部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规定,招标文件发售前聘请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审核意见,征求招标人的书面意见,如无异议将按照专家审核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专家审核修改后并通过招标网备案的招标文件方能出售。
  
(四)国家海关凭商务部门颁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发票、完税或免税证明、装箱单、原产地证等资料办理进口机电产品的通关手续。属于国际招标投标范围的进口机电产品,采购人按照商务部规定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履行了招标投标相关手续,招标结果产生后,采购人向所在省、计划单列市、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其中属特定产品的,采购人向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颁发《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
  
在进口环节,国家海关凭《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供货商开具的发票、完税或免税证明、装箱单、原产地证等资料办理通关手续。属于国际招标投标范围的进口机电产品,采购人未按照商务部规定、未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履行招标投标相关手续,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不予颁发《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未获得相关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出具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国家海关将不予办理通关手续。

(五)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及质疑。一是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由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务部指定专门的招标网站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提供网络服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应当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质疑处理等招标业务的相关程序。”
  
二是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引起的供应商质疑处理,由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中央编办函[2003]8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现就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照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投诉。……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招投标大部分环节及审批基本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完成。进口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从采购“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审核专家的抽取、招标文件的审核、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文件的备案、招标公告的发布、评标专家的抽取、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基本上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传、下发、生成、记录、备案。
  
(七)经商务部门批准,投标人不足三家可评标。
  
(1)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停止开标或评标。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变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七日。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按照13号令第二十六条执行。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招标机构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招标机构继续进行评标。
  
 (2)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此外,采购人没有外贸进出口权的,还应委托具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全权代理办理相关进口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须获得商务部门公布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证书》。
  
这就是说,采购人采购的进口机电产品纳入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且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购人没有外贸进出口权的,还应委托具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代理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开立信用证(结算)、报关、运输、保险、验收(采购人、中标人、外贸公司三方同时参加),受托公司收取一定的外贸代理费。采购人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与外贸公司进行结算,采购人全权委托外贸公司与中标人办理相关手续。在外贸公司全权委托期间,大部分环节采购人一直参与其中,外贸公司负责将有关内容、资料随时抄送、通知采购人。
  
文章录入:蒋莉蓉    责任编辑:蒋莉蓉  

保存时间:2008-5-28 上午
原标题:进口机电 如何进行政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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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2 11:35:03 |只看该作者
韩孟玉先生对“进口机电产品如何进行政府采购”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分析,正如楼主所言,“一个地方的政府采购专家,能够如此认真地研究商务部有关政策和具体做法,实在是难能可贵!”

正如 gzztitc 总版主所倡导的那样,社区网友藏龙卧虎,我们在学习借鉴他人经验的同时也好好总结归纳,写出类似的好的文章,使自己的很多很好的经验也能为采招行业人员学习借鉴。

好的东西,大家一起来分享!
招标师之家——招标师的网上家园 http://www.chinabidding.com/pub/zxzx/zb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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