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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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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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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08:40: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串通投标的主要表象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1、价格同盟型。招标投标中,某些投标人特别是“围标集团”,为了排挤其他投标人,干扰正常的竞价活动,相互勾结私下串通,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导致其在评标时不能中标。
      2、轮流坐庄型。该行为多发生在分段招标或者多次招标中。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在不同的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中标,使投标人无论实力如何都能中标,并以高价位捞取高额利润,而招标人无法从投标人中选出最优,造成巨大损失。
      3、陪标补偿型。投标人之间私下确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约定内定中标人以高价中标后,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失标补偿费”。这种“陪标”行为使投标者之间已经不存在竞争,招标人没能达到预期节约、择优的效果,“失标补偿费”也是从其支付的高价中获取的。
      4、挂靠垄断型。通过挂靠其他企业,一家企业或个体包工头同时以好几家企业的名义去参加同一标的投标,形成实质上的投标垄断,无论哪家企业中标,都能获得高额回报。同时通过挂靠,使得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得以进入原本无法进入的经营领域。       

(二)招标人(中介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1、透露信息型。招标人(中介机构)与投标人相互勾结,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如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误与偏差等)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尤其是在设有标底的工程招标中,招标人(中介机构)私下向特定的投标人透露标底,使其以最接近标底的标价中标。
      2、事后补偿型。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由投标人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压低价格,中标后再由招标人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给予投标人额外的补偿。或者是招标人(中介机构)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与其他投标人约定,由投标人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标价,待其他投标人中标后给予该投标人一定补偿。
      3、差别待遇型。招标人(中介机构)通过操纵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差别待遇。甚至在一些实行最低投标价中标的招投标中,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个别招标人(中介机构)不惜以种种理由确定其他最低价标书为废标,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
      4、设置障碍型。招标人(中介机构)故意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不合理的要求,对意向中的特定投标人予以“度身招标”,以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操纵中标结果。

二、串通投标产生的主要原因

造成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现象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施工企业过多市场竞争激烈
      建筑市场供大与求的现状形成了买方市场,一方面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另一方面投标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千方百计采用各种手段甚至违规行为牟取中标权。这是导致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现象产生的客观原因。

(二)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

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主要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即: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和新情况的不断涌现,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问题更加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企业资质管理、企业信用管理、承包合同管理、标后监督管理、工程担保制度等一系列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导致各方主体在参与有形建筑市场时行为极不规范。如:个别业主(建设单位)出于种种目的,规避公开招标甚至搞“明招暗定”假投标;一些承包方(施工单位)“串标围标”、抬高报价,或者恶意低价竞争、高价索赔;部分中介机构惟利是图,千方百计贯彻委托人的非法意图,甚至与业主或投标单位串通勾结,损害国家和政府利益;少数评审专家因现行制度下对专家的权责规定不对等,随意评审、显失公正。等等。这是导致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三)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机制与手段有待完善

串通投标行为被称为“密室的犯罪”,本身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极易规避监管。但在实践中,现有的监管工作机制和方法手段,还无法有效应对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串通投标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对于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行政监督,许多职能部门都负有相关职责。但对于各部门在具体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尤其是涉及本部门监管职能边缘的一些突出问题,相关部门之间的长效沟通、协调机制还没有建立形成,信息闭塞、各自为政,无法共同应对、及时解决面临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造成监管工作存在盲区、死角。个别建筑企业甚至出现在甲部门亮红灯、在乙部门开绿灯情况,一些违规违法行为得以长期规避监督。二是行政监管部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标准缺失。但在现阶段,对于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仍停留在“口供认定”基础之上,串标人之间只要建立攻守同盟,现有的常规调查手段很难取证、认定,致使串通投标之风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愈演愈烈,甚至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三是惩处力度不大不利于行业自律。一方面,由于对串通投标行为缺乏有效的认定依据,导致串标企业和个人常常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大大削弱了惩治工作力度。另一方面,对于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其违法违规成本远远小于其风险收益。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串通投标行为即使被认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并不大,警示教育作用并不明显。因此,监管机制与手段的不完善,也是导致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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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沙发
发表于 2008-7-17 08:55:24 |只看该作者
归纳总结的真好,赞一个,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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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08-7-17 10:20:24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的这几种情况非常常见 都能占到一般项目的90%以上啊!尤其是陪标 就更常见了 投标方组成强大的陪标集团 谁要投标 就有几家陪他 以后他帮自己陪标 就这样 否则投标的风险太大 投标方不愿意冒这个险 而且监管力度不大 更无法查实 是最大的根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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