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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中标人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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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9-5 08:56: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题:有一招标项目,本应该属于一级企业承揽的业务范围,但是业主为有更多的企业投标增加竞争力,允许二级企业也可投标,经评委会专家评审后,中标人恰为其中投标的一家二极企业,评审的中标人有效吗?
唐广庆老师回复: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的规定,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内容、评标标准和授予合同的条件,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并排顺序,再由招标人按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二级以上企业都是合格的投标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某二级企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此确定为中标人,这种做法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不这么做,到是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了。当然本招标项目按规定应由一级企业承建,但是招标人为增加竞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二级以上企业均可投标,虽然有些不足,但也应按招标文件去执行。否则就是骗取投标人投标了。
  结论: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是有效的,二级企业中标是也有效的。
另外一位老师回复:《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从上述法律的条文来看,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招标文件对应条款是无效的,所以我觉得让超越资质的二级企业中标是有问题的。
请各位老师发表一下高见,中标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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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9-5 09:14:31 |只看该作者
招标程序没有问题,招标文件中要求二级以上企业参加投标,所以按招标这一块子来说,中标人肯定是合法的。

但根据建筑法中的承揽范围等规定,又可以看出你不同资质等级企业的承揽范围,的确不好判断。

建议请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裁定,无论结果如何,责任他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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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9-5 09:24:14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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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9-5 09:25:00 |只看该作者
曾经有个案例和这个非常相似“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时资质要求为三级,其实应为二级,前期没什么问题,代理机构也没发现,直到评标时,才由评委发现,恰巧一家二级企业因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废标,评标结束后,三级企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被非标的二级企业投诉此次招标结果无效”
可以看出,代理机构在其中没有做好参谋,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不禁让人想到有些代理机构的“代而不劳”
http://www.cnbidding.com/article/disp_aid_a485fb8f90c9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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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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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0:02:34 |只看该作者
依据《建筑法》应按废标重新招标处理。
但按评标委员会的推荐可以授予合同。
在国外没有人规定资质,靠行业自率的,按照以往业绩提高30%-60%,信誉好的企业完全可以中标。
在国内这样严格的资质条件管理规定中,信誉再好想提高30%-60%承揽项目几乎是不可能。
这个问题提的好,怎么解决?
在这里本人从主观愿望上讲同意唐老师意见,相信评委都看好的一定能干好,可能报价还低,是个经济标。
但在客观上说,愿望好象是行不通的,只能出现一个结果(估计哪一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不会破例):重新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人家的投标费用。如果是业主的原因,应该双方承担后果。 [s:6]  [s:6]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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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9-5 10:25:28 |只看该作者
又是个摸棱两可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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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9-8 11:28:44 |只看该作者
同意4楼的观点。事实很明显,明显的违法行为,只能重新招标。
对于各投标单位的损失,招标人、代理机构和监督单位均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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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7 08:16:29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不合适!
招标文件条款的制定,首先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本身招标就是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整个采购过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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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2 10:07:21 |只看该作者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事实上就是错了,虽然责任方是在招标人(代理机构),应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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