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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建立起“一处受罚 处处受制”的招投标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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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0:38: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常保平 崔党恩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标投标的基本功能是以规范、有效的竞争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公平、透明的操作程序防腐倡廉。其实质是招标人通过有效竞争,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这些目标能否达到,关键在于招投标诚信体系是否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能否得到有效贯彻。建立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和秩序,是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

  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事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信是什么?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诚实”和“信用”合起来就是“诚实+信用”,也就是“诚实的信用”。双赢来自诚信。诚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含义是,招投标当事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其本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

  诚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一是指地位平等,即任何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都处于平等的民事地位,无论在行使权利或是履行义务时,都应当出于平等和善意;二是指信息透明,即招标人向投标人告知与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所有信息,而投标人也如实地展示自己的资质、能力及工程方案的优势与瑕疵,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对对方保持诚实的态度;三是指信守承诺,即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应当遵守招投标文件的有关承诺。

  招投标的违法现象得到初步遏制,但诚信缺失现象还大量存在

  近几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规制度的逐步完善,执法力度的加强,招标投标的违法现象得到初步遏制,但由于种种原因,诚信缺失现象还大量存在:

  (一)招标人的失信行为
  1。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3。不按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4。以收取代理费回扣、盲目压价或帮助意向投标人中标等不正当要求作为选择招标代理人的条件;
  5。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条件不符合代理招标项目要求;
  6。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设置门槛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7。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或在评审时发布倾向性意见;
  8。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条款及其中标结果不相符。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
  1。因招标代理活动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
  2。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
  3。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
  4。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
  5。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6。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代理业务,或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7。协助招标人规避招标,或者协助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8。不按要求使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示范文本;
  9。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投标人“量体裁衣”、实行差别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10。接受投标报名、资格预审过程、主持开标、组织评标中排斥投标人或有其他不公正行为;
  11。投标报名、开标、评标期间迟到;准备工作不足,开标、评标组织混乱导致不能正常开标、评标,或因其他失误引发争议造成招标工作延误或损失;
  12。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擅自发表不恰当言论或采取不恰当行为,对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干扰,影响评标结果;
  13。恶意篡改评标报告内容,伪造评标结论,或未按规定期限将应当备案的文件资料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或发出文件与备案的文件资料不一致;
  14。在工程招投标代理过程中承接同一工程的投标咨询业务;
  15。工作人员利用代理业务之便,在约定的代理酬金外收取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或向招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任何方式额外费用的;
  16。未按规定保存文件资料。

  (三)评标专家的失信行为
  1。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虚报资料谋取评标专家资格;
  3。向投标人或有利害关系的人泄露评标身份,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回避,或已接受邀请的评标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5。影响、干扰其他评标专家自主评标;
  6。对不同的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优标低评、劣标高评,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敷衍了事,草率评标,造成评标差错;
  7。评标过程中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8。滥用权力,明显影响评标结果;
  9。评标结束后,不配合相关质疑、质询,做好评标后续工作。

  (四)投标人的失信行为
  1。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利用伪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弄虚作假参加投标;
  3。以借照、挂靠等方式用其他单位名义投标;
  4。采取利诱、诋毁、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排挤或影响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
  5。不遵守开标会议现场纪律,造成中标会议混乱或中断;
  6。投标中伪造、虚报业绩,或伪造、虚报财务状况,或伪造、虚假信用状况弄虚作假投标;
  7。对自己的“短板”没有如实表述,或有意隐瞒缺陷,造成使用不便,甚至有质量、安全隐患;
  8。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合理幅度,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存在串通投标或恶意低价中标嫌疑;
  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或故意废标;
  10。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投标优势。

  (五)监督管理机构的失信行为
  1。领导干部干预或操纵招投标;
  2。为规避招标或者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的行为提供帮助;
  3。违反招标投标程序及要求,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
  4。故意刁难、拒绝招标投标申报,或者故意不让合格投标人中标;
  5。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未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7。对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不按照规定处理。

  失信导致资源浪费

  招投标市场如果不诚信行为频繁发生或不诚信者不受处罚,将直接影响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公信力。从对招投标工作的危害来说,至少有以下五点:

  危害一:破坏竞争机制,抬高交易成本。大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加大了人们对市场交易的非理性预期,使竞争机制受到扭曲。一是加剧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对称,一方面加大信息搜索成本,另一方面造成资源浪费或资源配置失误,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有可能抬高成交价格;二是由于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增加了招投标双方讨价还价以及维护诚信等方面的费用。

  危害二:破坏公平机制,导致腐败滋生。急功近利、投机钻营者因为有利可图而更加变本加厉,竞争成了“关系”的竞争、“回扣”的竞争和行贿的竞争。“设租”与“寻租”行为盛行,意味着金钱与权力的动态“双向选择”,使权力市场化,形成权力资本,对于政治与经济机制的运行造成极大危害。

  危害三:破坏市场效率,导致社会资源浪费。一是导致招标失败,带来投标准备、编制标书等无效劳动而带来的直接损失;二是如果前期手续不完备或资金没有保证,就是签订了合同,也有可能不能开工或影响工期,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危害四:破坏工程建设秩序,给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招标人任意地肢解工程导致工程管理不善,从而引发质量事故;施工能力不足的投标人挂靠高资质企业投标,导致合同无法完成,甚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投标人压报价中标后,靠偷工减料赢得利润,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监理单位把关不严,对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同样负有直接责任。

  危害五:破坏社会和谐,带来社会不安定因素。失信行为的泛滥会使当事人的逐利行为发生偏差,陷入制度贩假、坑蒙拐骗、行贿受贿等非生产性劳动和非法谋利领域,甚至造成“失信是失信者的通行证”的可怕后果。其危害性是扭曲了当事人的心态,赢者的投机取巧心理得到助长,输者并不服输,或归咎于竞争环境不规范,或有甚者归咎于“关系”、“回扣”不到位。更有甚者带来暴力事件,引发不和谐因素。

  加快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

  2009年7月以来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初步建成了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网络资源。《招投标违法行为纪律公告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应以此为契机,统一诚信评价标准,建立诚信应用的保障机制,建立起“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招标投标诚信体系,以创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一)统一标准,为诚信评价做好制度准备。

  一是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现《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协调与操作规则上的统一,改变目前部门和地方有关配套规章效力层次不高、职能重复交叉等问题。

  二是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其简明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的贯彻实施,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完善本行业或生产项目技术规范,并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强制使用。

  三是针对目前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协调部门规章、制度在认定标准和执行上的差异,以增强操作性和约束性为目标,细化相关责任条款,研究制定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诚信管理办法和制度,包括:良好和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诚信评价规范、诚信信息和诚信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等。

  (二)统一市场,为诚信应用做好组织准备。
 
  一是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实现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对诚信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并作为进入市场交易的重要依据。

  二是应依托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诚信行为的检查、收集、审核、记录工作,建立市场各方主体诚信档案,形成建设市场主体诚信信息采集、发布、评价、应用、监管体系,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市场主体、监管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为诚信在招标投标、工程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保证。

  (三)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并制定进一步的具体实施办法,综合运用诚信结果。对诚信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和人员要重点监管,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对诚实守信的从业单位和人员给予鼓励,在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管理、评优创先,甚至于土地供给、银行信贷等各个市场环节,研究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和措施,并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使工程建设市场形成诚信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环境。应正确使用诚信信息,不得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市场壁垒,搞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不得对处罚期满的市场主体附加其他限制条件。

  国务院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会议指出,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每个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成员立足于社会的必要条件。诚信缺失、不讲信用,不仅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破坏市场和社会秩序,而且损害社会公正,损害群众利益,妨碍民族和社会文明进步。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依然相当突出,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十分不满。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完善制度、加强教育,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作假失信者受到惩戒,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良好的道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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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我是蜗牛的那个牛。

招标师徽章

沙发
发表于 2011-11-3 10:50:25 |只看该作者
记得以前在论坛里讨论过投标人在异地受到处罚,处罚期内能否在本地投标的问题。我一直认为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来看,并没有限制处罚的适用区域,即一处受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处受制,但实际执行中,被地方区域化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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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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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1-3 11:43:50 |只看该作者
[s:125] “一处受罚 处处受制”的招投标诚信体系,本应该有的,也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s:90] 但是现实中,某处的低水平(或其它原因)造成招标不公正引起一些“诚信”问题,如果没有统一的复议机构裁决,只有统一的诚信体系发挥制裁作用,也可能某种情况下,“不公正”的判例反而制约了“三公”的大市场,就是说,好的供应商也不得不“委身屈就”某些地方的不公正做法。
[s:80] ”统一标准,为诚信评价做好制度准备。”好像欠缺了什么?本该回答如何协调各地,各部门,执行政策的人“统一”水平,出力谋策!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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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总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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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1-3 12:24:11 |只看该作者
发表重要的补充意见;

也许那是实施楼主建议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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