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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的后果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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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7:25: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2008年进行的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中,不少地方的检查组反映,每当查出规避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基本上都会找出借口。“最常说的理由就是该项目属于‘涉密采购’或‘紧急采购’,不必适用《政府采购法》。”一名检查人员表示。
  
  《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因此,一些采购人以“涉密采购”、“紧急采购”为由不实行政府采购的理由表面看起来并无不妥,但仔细一查,却发现很多“涉密项目”并没有相关部门的保密认定;一些“紧急采购”也并不是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才实施,而是一些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后未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致使等到部门急用时才发现走政府采购程序已来不及,于是乎就打出了“紧急采购”的旗号。
  
  如此一来,一些日常的摄像机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装修工程采购都未走政府采购程序,规避了政府采购。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涉密采购和紧急采购可以不适用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是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而做出的专门规定,不应成为采购人规避政府采购的理由。采购人不应想当然的个人认定某个项目属于“涉密采购”和“紧急采购”,而是应根据是不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实施紧急采购的,应该是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采购;涉密采购,也应该有相关部门的保密认定。如果“涉密采购”、“紧急采购”的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造成的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的后果显然应该由采购人来承担。( 作者:微风)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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