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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变动开标地点引来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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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就总是竞拍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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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5 15:20: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天下午,笔者应某市农业示范园区之邀参加园区房屋拆迁工程开标会。

  下午3时30分,开标会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准时召开,参加投标的近10家拆迁公司代表几乎坐满了四楼会议室。当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并向与会人员简要介绍招标项目概况时,会议室东门被推开,又有一家市外企业投标人代表匆匆忙忙走进会议室要求递交投标文件,这时已经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约十多分钟。招标人当即告知投标人,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代表同时建议这家晚到的投标企业,吸取本次投标失误的教训,在以后投标时千万注意把握时间。但这一善意的提醒却引发了该投标人的激烈争辩。该投标人代笔辩称,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是“三楼会议室”,而实际开标地点是在“四楼会议室”。招标人变更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地点但没有及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投标人,他们在三楼找不到投标地点才迟到了几分钟,迟交投标文件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招标人自身的过错引起的,更何况所有投标文件都尚未开拆,招标人应该认可其迟交的投标文件有效。此言一出,与会者立刻议论纷纷。

  后经招标人代表会同出席开标会议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共同研究,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鉴于其无效投标文件的法律事实已经形成,该投标人要求认可其投标有效的理由不成立。开标会议中断近一小时后继续进行。

  但开标会议结束后,一直没有离开会场的那家迟到的投标人又提出:市农业示范园区作为招标人变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地点,应该事先通知每一个投标人,没有接到变更开标地点的通知导致投标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招标人负责赔偿,并要求招标人退还其购买招标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直接费用。后经监督部门现场调查获悉,鉴于该项目参加投标人数较多,招标人临时决定把开标地点从三楼小会议室调换到四楼大会议室,为了保证把变更开标地点的消息及时通知到所有投标人,招标人安排专人在楼梯口招呼每一家投标人直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才离开,那家迟到的投标人在事实面前也勉强承认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另有原因,一场历经数小时争辩才算平息。

  临时变动开标地点给一个迟到的投标人授之以柄,实在使招标人颇为尴尬。迟交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由于招标人相关工作环节的疏漏导致投标人不能按时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能否受理?如果作为有效投标文件,是否对按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公平不公正?如果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如何归责?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引起有效投标人或迟到的投标人任何一方的投诉或诉讼,招标人将如何应对?是否涉及其开标过程以及评标定标结果的有效性?虽然本案例不能排除迟到的投标人有借“题”发挥之嫌,虽然矛盾最终得以化解并未形成投诉或诉讼,但对招标人而言其教训却不能不认真记取。《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成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假如招标人在决定变动开标地点后能够提前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假如招标人通过招投标网络发布变动开标地点的信息公告,假如在楼梯口醒目位置及大门前各张贴一份放大的变更开标地点通知并安排专人分别在两处接待或提醒,就不可能给招标人带来那种不愉快的尴尬、无奈与遗憾。(戴宝俊)

                                                                                                                信息来源:中国建设报 2009-3-5
世上最累人的事,莫过於虚伪的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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