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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宣读公司简称引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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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6 15:47: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你们的中标公告和评标结束后公布的结果不一样呀,你们的组织是不是有点问题呀?”去年年底,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IT项目的招标结束后,接到了排名第二的候选中标供应商G公司的质疑。对于G公司的质疑,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小汪有些疑惑:“从来没有供应商质疑过我们的组织能力啊,我们的组织工作还为供应商广为称道呢。这家公司是怎么了?”
  
  据小汪介绍,为了避免采购人代表反悔,小汪所在的代理机构现在总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结束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宣布评审结果,欢迎广大供应商等待结果。中标结果则等待采购人进一步确认。“广大供应商知道了评审结果,采购人想反悔就会担心群众的力量……”对于他们单位的这一做法,小汪很是得意。
  
  为了搞清楚状况,一向很有耐心的小汪友好地说:“这不应该啊,我们当场宣布的和中标公告中发布的都是××公司啊。”G公司的代表进一步指出:“你这么说就对了,你们宣布的是××公司,但是你们的中标公告中公布的却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这能一样吗?”小汪这才搞清楚是怎么回事。于是,歉意地表示:“不好意思,在口头上我们就简单地说,因为××公司这么有名,不说全称大家也可能知道。但中标公告却不一样,他是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追求精准。”“原来是这样啊。”G公司的代表似乎明白了“不一致”的原因。小汪于是也松了口气。
  
  但令小汪意外的是, G公司很快便对他们的这个“不一致”提起了投诉。G公司在投诉函中称,在此次招标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公布的中标公司为××公司,但在中标公告中公布的却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两次公布的情况存在主体不符的现象。因此,此次采购的结果无效。
  
  当地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立刻展开了调查。调查发现,在此次采购中,评标委员会评出的第一名确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而根据评标现场的监控录像,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小汪宣布时,的确读为“××公司”。
  
  因此,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此次采购公布的中标结果有效。但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组织的过程中存在粗心和口误的问题。因此,责令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向参与投标的所有供应商进行澄清并致歉。
  
  “好好的一个项目,累了一个多月,却在宣布结果的时候因为简称公司名称而引发了投诉。真是不值呀,看来,口头表述也得一字不漏。”(可可)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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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6 15:57:09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个案例中的做法不合适。因为评标后一般是推荐中标候选人给招标人,招标人应该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然后公示中标人。这时候虽然评标工作结束了,但是有关评标的内容还没有正式得到采购人确认,不应该公布。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都不应该。采购人对评标结果可以有不同意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提出即可。用这种方式对采购人施加压力也是不合适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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