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062|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名政采新兵的成长历程

[复制链接]

0

主题

30

好友

13万

积分

天使

为什么我就总是竞拍不到呢?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9-3-5 13:00: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年底将至,一年辛苦的工作即将完结,各个单位的评优活动也都将举行。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小王近日告诉笔者,年底的评优中,他被评为今年优秀员工的可能性很大。“我进入政府采购行业才一年的时间,能够被评为优秀员工,对我将是一个很大的荣誉。”小王说,“我并不在乎优秀员工会给多少奖金,这是对我这一年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经历的风雨、收获成长的一种肯定。”说着,小王跟笔者回顾起了他这一年的成长经历。
  
  从基础开始学习
  
  2007年年底,小王通过应聘,进入了某市的一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刚刚走出校园的小王,对这份工作十分的珍视。在集中学习了一个多月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后,小王成为项目负责人李工的助理,并跟着李工承接了第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接到工作任务后,李工让小王根据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有的招标文件范本,结合该项目的相关资料,草拟一份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于是,在接下来的一星期内,小王每天左手拿着手机、右手拿着一本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教材、桌面上放着一本招标文件范本和一本他正在起草的招标文件,一边钻研、一边向政府采购领域和该项目相关行业的专家致电求援。在努力了一星期之后,小王拿着自己的“心血”交给了李工。李工翻看后,很惊讶小王刚刚接触政府采购工作,竟然就能把招标文件做得相当不错了。不过,经过李工的校正,还是有一些错误的。小王说:“那是我第一次制作招标文件,几乎每一个字我都翻看了相关法律法规,找到理论根据。不过,当时采购的是一个单位的电子化项目,采购的分包中有硬件,也有相关的集成服务。我在制订综合评分法的分值时,还是出现了差错。”原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而小王在制作招标文件的时候,把价格分之统一定为了百分之四十五。“经过了那一次的事情后,我回去把《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18号令上面的所有涉及到的数字和时间,全部又背了一遍。”
  
  电话解答惹投诉
  
  由于小王的刻苦钻研,在之后的工作中,类似于写错分值权重这种“硬伤”越来越少。半年以后,他就从助理的职位晋升到了项目负责人,开始在前辈的指导下,独立负责政府采购项目。不过让小王“刻骨铭心”的是,他负责的第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就遭到了投诉。
  
  原来,小王负责的这个项目,在开标前期的招标文件制作、发售等环节上都没有问题。但是在招标结果公布后,参加投标的一家未中标供应商对采购过程的某一个环节提出了质疑。小王当时接到该供应商的质疑电话后,立刻针对该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但是,由于没有任何书面文件证明小王对该未中标供应商的质疑给出了相应的答复,该供应商以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为由,向当地政府采购相关部门提出了投诉。由于小王没有证据证明曾经给出的答复,情况一度很被动。但是由于这个项目的操作本身并没有任何问题,最终监管部门也没有做出对小王他们不利的处罚决定。“虽然是虚惊一场,但是对于我来说,又是一个教训。”小王说。
  
  “我进入政府采购行业的一年,就是在不断的学习和不断的教训中度过的。”小王说。不过,政府采购行业严格的法律规程和不允许丝毫马虎的严格要求,也让小王逐渐成长起来,成为政府采购行业中的一名干将。“这一年我很辛苦,不过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有几个不辛苦的。”小王说,“今年即将过去了,明年我会更加努力,也为政府采购工作能够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世上最累人的事,莫过於虚伪的过日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5

主题

107

好友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沙发
发表于 2009-3-5 13:18:16 |只看该作者
1 项目中是包括硬件和集成,一般是按照货物类进行招标。所以定45%是可以。如果是软件或信息系统开发是服务招标。另外注意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应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不是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2 电话质疑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小王以电话回答是可以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6

积分

侠客

板凳
发表于 2009-3-6 08:32:54 |只看该作者
跟随版主脚步,收获颇丰
无欲则刚,有容乃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0

积分

新手上路

地板
发表于 2009-3-6 09:36:43 |只看该作者
质疑需要书面质疑,并需要盖章!电话质疑一样可以不承认你接过质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2

好友

1521

积分

精灵王

5#
发表于 2009-3-9 08:56:14 |只看该作者
同意2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28 06:47 , Processed in 0.07562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