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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性质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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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1:27: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人初入招标行业,在学习过程中对政府采购的性质产生疑问,在看了诸多资料后,得出以下理解,写出来供大家共同探讨,请不吝赐教!


本人认为,政府采购行为的难以定性的主要问题在于行为当事人一方是政府和事业单位。有人因此人为政府采购应该是行政行为。
但是《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使用于合同法“。而合同法总则表明该法规范的是民事行为。据此,政府采购应属于民事行为。

将政府采购定性为行政行为将会产生这样的问题,政府即是采购的监管方,又是当事者,既是游戏的制定者,又是参与者,两方地位权利不平等。
此时,政府采购合同应属于行政合同,具有行政优先权,政府根据需要有权单方面更改、取消合同。

然而,政府采购不属于行政合同规范的几种情况,不涉及到国家重大利益或公共安全。它应该是一种市场行为,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办事。
这也符合国家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新型政府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

《政府采购法》的目的正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率(政府采购法总则)。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适用于合同法,明确政府采购属于民事行为,明显是想将政府采购同行政行为区分开来,明确政府责权,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有人认为,在《招标投标法》出台之后又制定《政府采购法》,导致两法打架的情况。因为后者的出现完全是多此一举。
关于两法的矛盾和合理性,这是另一个问题,有待讨论。
本人认为,仅从一点上来说,《政府采购法》是合理必要的。将政府采购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其民事性质,能够防止政府利用其职能随意违约,
有利于规范市场。法律既定,政府无权随意更改法律,而完全受到法律的约束,由裁判和选手的双重身份中解脱出来,成为平等的行为主体。
从现行的法律来讲,这是一个开创。

当然,对于是否有必要单独制定一部法律来明确这一点,是否有更好的方式来完成《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解决与其他法律的冲突,这些都是有待讨论的。
以上的本人的一点见解,希望各位前辈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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