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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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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21:30: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招标规则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所有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时或投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方可参与投标,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金额的5%收取;待确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数退还(不加利息),中标的投标人待签定正式合同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与我公司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履约期满中标人提供质量保证金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加利息);质量保证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一年,金额按照不低于合同金额的8%收取,待质量保证期满后如数退还(不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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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21:30:45 |只看该作者
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应根据情况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所有。所谓“没收”,乃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行为之一。在政府采购投标中,显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所以投标保证金不能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所“没收”。
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即财政部18号令认为,“不能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视为‘没收’”。财政部18号令规定,中标供应商有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但同时,财政部18号令第七十六条规定,在政府采购中采购当事人有第七十五条违法情形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以看出,第七十五条中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做法,实际上是规定了投标人应承担的公法责任。也就是说,财政部18号令规定投标保证金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公法惩罚的色彩。该规定违背了“处罚法定”的原则,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理应是无效的。所以,无论是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都不能“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那么,投标保证金到底应归于谁呢?只有明晰投标保证金的性质,才能回答投标保证金的归属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不论是货物、服务招投标,还是工程招投标,它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搭建一个平台,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组织专家进行评标。所不同的是在工作内容,范围要求上有所区别。
在招投标工作中,招标人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和弥补因投标人的过失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所以不仅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中应当收取投标保证金,在工程招标中同样也应收取投标保证金;不仅是工程招标中涉及到合同履行,应收取履约保证金,在货物、服务招标中同样也涉及到合同履行,也应当收取履约保证金。特别是服务采购,它采购的是一个时期内的服务承诺,唯有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才能促使供应商规范履行它的承诺。
关于供应商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该明确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的期限,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由于给采购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对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应付给采购人,采购人应给供应商出具符合财经制度要求的财务手续,不能仅凭一张通知、一个电话扣除履约保证金。

一、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或相关配套的管理办法中应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期限、不予退还的条件都应该明确,达到相互统一,以便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对于违规收取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明确受益主体,避免产生利益之争。
三、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明确对于收取违约保证金的管理办法,加强财政监督,防止形成帐外资金、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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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21:31:10 |只看该作者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能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a)由一家在买方本国的或国外的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30)天;

(b)银行本票、保付支票。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不接受对错误的修正;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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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21:31:27 |只看该作者
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b)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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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22:10:30 |只看该作者
这里面有个概念需要先说清楚,一般来说投标文件中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一起提供一份担保,即投标担保。这个投标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供。也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形式,这时候以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现金的支付。招标文件会规定可接受的形式。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采用。
当采用银行保函的时候,银行会根据投标人的授信额度开具,投标人在授信额度内的保函并不一定要实际支付金钱给银行。
当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时候,那就要实际出钱了(即把款打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
因此这两种担保对投标人来说负担就不一样,假如投标都需要缴纳2%的投标保证金,如果一家公司有100万元资金,如果采用投标保证金,他只能同时投5000万的项目。但是如果其信用很好在银行可以开出1000万的保函,则可以同时投5亿元的标。这无疑对公司是有利的。
由于目前国内因此大多招标都不愿意接受保函,而只接受保证金,因此这对企业投标有很大限制。所以说信用也是有价值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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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22:12:53 |只看该作者
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金额的5%收取

超过有关规定的限额了吧。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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