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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服务费可以从投标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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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3-30 14:31: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中标服务费或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直接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吗?
2.能在发了中标通知书后直接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吗,如果可以是否需要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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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3-30 15:30:58 |只看该作者
  可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年857 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招标代理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清楚的情况下,需要在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或是报价说明中写明:“用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费由招标人通过中标人支付,投标人应将此费用摊入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不得在清单中单独列项。根据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费率,以中标人的中标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该代理费由招标代理机构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扣留。”
  另外,招标代理费的扣除应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后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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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板凳
发表于 2011-3-30 15:34:15 |只看该作者
1.最好不要这么做,一是一,二是二。2.本来就不妥当,不要拿到招标文件中说事了。[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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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3-30 16:41:3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tzyaty于2011-03-30 15:34发表的  :
1.最好不要这么做,一是一,二是二。2.本来就不妥当,不要拿到招标文件中说事了。[

       这个我认为没有什么不妥的,发改委补充发文的目的就在于此。
    按设计预算来说,招标代理费是应该从业主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出,可现在的管理费都不足,哪来的钱支付招标代理费?而且,只要招标文件规定清楚了,这比招标代理费用最终还是由业主支付给中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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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5#
发表于 2011-3-30 22:01:01 |只看该作者

回 1楼(ping__kun) 的帖子

有文件依据,看来你是对的。 [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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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3-31 09:05:02 |只看该作者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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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3-31 09:05:44 |只看该作者
一般都是从保证金里扣除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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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0:38:00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不妥;

首先,投标保证金和招标服务费(不是中标服务费)是两种概念;

投标保证金是给招标人的,也可由招标代理代收;服务费是给招标代理的,与保证金无直接关系;

文件规定也可以“从约”,也似有争议的;因为,潜在的投标人无法与之事先商议和约定,只能遵从。

此外,投标保证金有多种形式,包括现金和汇票入账等,可以设法处理;

但是,如果是银行保函等,就不能通过扣除的办法。其潜在的含义,也就限制了这种多种保证金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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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4-1 17:41:0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7楼gzztitc于2011-03-31 10:38发表的 :
文件规定也可以“从约”,也似有争议的;因为,潜在的投标人无法与之事先商议和约定,只能遵从。此外,投标保证……
但是,如果是银行保函等,就不能通过扣除的办法。其潜在的含义,也就限制了这种多种保证金的形式。 .......


1、我是从事交通招标行业的,从目前的情况看,招标文件的任何条款,都是“投标人无法与之事先商议和约定,只能遵从”的,否则就是废标。
2、银行保函——一般银行不给开,给开的手续费也要收很多,所以投标人造假的太多了,很早以前我们就不要保函了,另外不要保函也是为了增加投标人围标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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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4-2 11:35:39 |只看该作者
对投标保证金问题的再跟贴 20110402

应该说,楼主的说法或做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不很全面。

从招标人的角度看问题,让投标人提前把有关的投标保证金“入账”,是最保险最有效的办法。

但是,从整个招标投标体系看,我们不应该是只考虑招标人的利益。

这里涉及到至少两个问题:

第一,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称呼。著名业内专家何洪峰教授曾经发表过个人意见:

我国最初使用“保证金”一词始于对《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翻译,我国当时尚无《担保法》,对采购中的担保理解也非常肤浅,甚至于认为保函是一种保证外的特别担保。我国翻译为“保证金”的一词,在《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用的是“Security”。

“Security”现在看来翻译为“担保”较为合适。以“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为例,“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担保保函等形式交纳。”这里实际讲到了不同的担保方式,包括质押和保证,其实也不排除其他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中没有“保证金”这种担保方式,对其含义进行界定也较为困难,实际是较为宽泛的担保方式。在我国出台《担保法》后,用“保证金”一词来替代各种担保方式不妥,而应当统一规定为“担保”。


第二,投标保证金的设立,应该是既能够对投标有一定的保证,同时,也不要给投标人过大的负担,导致其失去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积极性。

而采用入账的做法,但就一个项目而言,是合理的,负担也不是很重的;但是,实际上,潜在的投标人需要同时参加多个项目的竞争,那就不是一个小数了。至于负担如何,还是请真正的投标人一方来说话吧。

此外,网友说的也有道理:许多的时候:银行不给开“投标保函”。

那说明:招标投标市场经济的建立,不单是招标投标业内人士的事情,还需要全社会的各行各业的配合。

我知道,关于“担保”,有规定:必须是“支行”和以上级别的银行才有资格出具。

细致说起来,这里面的问题还不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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