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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价比最高也得遵守“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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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 17:22: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公司提供的电脑配置比B公司高,价格也高不了多少,性价比是最高的,为什么是B公司成交?我要投诉你们!”前不久,A公司代表怒气冲冲地质疑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原来,不久前该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就其所需的电脑设备项目组织了采购。谈判小组经过评审,认为参与这次谈判的A、B、C、D四家公司的竞标文件都满足了谈判文件的要求,而且都是知名品牌,质量、服务也没问题,于是就确定报价最低的B公司为成交商。看到竞标结果,A公司代表就纳闷了:我们的报价是比B公司高了一点儿,可我们的性价比是最高的。为什么是B公司成为成交供应商,这里面是不是有什么猫腻呢?
  
  据了解,A在公司在制作竞标文件时考虑到17寸的液晶显示器是现在台式机的主流配置,于是就提供了17寸参加谈判,这比谈判文件的最低要求和其他三家公司提供的15寸液晶显示器还大2寸。为了提高竞争力,他们在价格上也做了尽可能的让步,每台显示器仅比B公司提供的15寸显示器高出300元。然而,在谈判中,其它配置相差无几、电脑单价仅比A公司低100元的B公司拔得头筹,这个结果令A公司代表很难接受。
  
  笔者认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然而,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实际工作中,“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这个前提往往不能实现。常见的情况是,符合采购需求,但供应商的质量和服务则有高有低。有的质量、服务最好,但价格也水涨船高。此时,评审专家就难以把握了:买最好的吧,价格高了;买差点儿的吧,虽然也满足了采购需求,但性价比不高,感觉吃亏了。于是,有的采购机构在竞争性谈判采购中就比照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以技术分、服务分和报价分相加的总评得分最高的竞标人作为成交供应商。这种做法虽然可以采购到性价比较高的产品,却是违规的。
  
  所以,在竞争性谈判采购中,只要竞标文件提供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和质量、服务满足了采购需求底限,无论质量、服务高低与否,均应视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成立,然后确定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比较细致完善的法律法规,无论是采购人、代理机构,还是评审专家、供应商,都必须在规则的约束范围内行事。在此例中,A公司虽然性价比是最高的,是最合算的,但采购代理机构也得遵守“游戏规则”,确定报价最低的B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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