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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招标代理到底应该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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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2-24 16:36: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疑问 招标代理到底应该怎样?



                   钱忠宝“达瓦孜”文章阅后之联想


    钱忠宝先生的精彩帖子:《 招标代理机构-达瓦孜 》非常精彩的描述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之难点。配合插图,钱老说到,【招标代理机构手中的那根“平衡杆”,一端是招标人的倾向性和是否委托你招标的主动权,另一端是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生杀大权。



    能否掌控好这根“平衡杆”,对招标代理机构来说,真是生死攸关啊!



    如果失去平衡,就必将掉下来,无论从哪边掉下来,都是致命的!


    随后,钱老补充说:【招标代理机构的能力和水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开发衔接项目能力和水平。
   二、“达瓦孜”能力和水平。  


   受其启发,本人想到:比喻是很形象的;但是,比喻也往往不狠全面。


   “达瓦孜“主要靠个人的胆识与平衡技术,而招标代理是一种集体的行为,有着更多的规律。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招标代理机构呢?深入思考起来,本人发现诸多的问题,


   第一,招标代理机构到底是什么性质的?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首先,既然《招标投标法》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定性是“提供相关服务的”的”社会中介”组织。


我们首先就的理解和分析,如何看待这个“社会中介”组织?


本人不知道国内是否对于“社会中介”有着明确的定义?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看到的招标代理,出现的面貌,是“招标人的”“委托代理”。本人怀疑,这是不是《招标投标法》的本意?


中介者,应该是独立与交易双方的中间联系,介绍或者公正对待双方的中间人。而现在,作为买方(或者说“招标方”)的招标代理机构,能够实现中介公正的对待双方吗?




   第二,招标代理机构到底应该是什么类型的?

   简单地说,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是“企业性的公司”,还是“公共事业性的招标中心”?


   一些部委,在审批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资质的时候,要求必须是“企业”性质的,才能够被审查通过。


  《招标投标法》的总则明确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一条

显然,这里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是被强调和前置的。


如果,我们单纯的以规范民事间的行为的观点,以单纯的“招标方代理”的观点,去
理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就可能忽视《招标投标法》的上述宗旨。


如果,正如不少专家和业内人士反复指出的,“政府采购中心”是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而社会中介是以盈利为目的招标公司。那么,人们是不是应该躬身自问:《招标投标法》的原意是如此吗?

    第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组织和行动的原则究竟是什么?



如果说,“达瓦孜”的表演,有几个高水平的演员,就可以完成;那么,招标代理机构,就反映出“集体”的实力。一两个高水平的人员,可能起到很好的提高水平的示范作用,而各个门类与专业整体的素质和水平,才更反映招标代理机构的水平。所以,对于从事各种项目的综合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国际招标的专业人员;贸易人员;翻译;造价师等等。目前。国家准备推行从业人员的水平考试和资格认证等项工作,也是为了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整体水平,满足需要。


第四,招标代理机构如何收费?



首先,根据上述疑问,我们还可以反问:为什么招标代理机构不可以是国家或者社会公众以某种形式投资的事业单位,为什么国家的国有资金,不可以给招标代理机构投资,而不收取“招标服务费”呢?


其次,我们可以问:招标服务费是按照文件(指导性)收取的,考虑到市场经济的特点了吗?在一定的范围内,如果,中标价越高,则招标代理的所得越高……这样的办法,显然不适合委托方的利益一致的,也不是和国家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相符合的。而招标的效果越好,在同等调价下,中标价越低,越是节约资金,招标代理的收入越少……这样的办法,也是不利于调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积极性的。


这几个问题,也许还有其他的问题,本人实在想不出答案。特此敬请大家帮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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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09:42:50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分析很精辟,我个人认为,代理机构只是在招投标开展普及过程中的过渡产物,逐渐会被综合性的具有多项中介资质的咨询公司取代,(欧美国家就没有单纯的招标代理机构)。当业主把勘察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委托给一家公司,那么费用和咨询公司“中立性”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证,此外这和社会的诚信体制环境也有关系,单纯的把代理机构变成事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您的问题。PS,本地的代理机构是按工程立项投资额收费的,并不按中标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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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20:41:21 |只看该作者
广告太多,惹火老汉了,今天老汉专门灌水提贴.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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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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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 15:47:1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kfbc于2009-02-26 09:42发表的 :
楼主的分析很精辟,我个人认为,代理机构只是在招投标开展普及过程中的过渡产物,逐渐会被综合性的具有多项中介资质的咨询公司取代,(欧美国家就没有单纯的招标代理机构)。当业主把勘察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委托给一家公司,那么费用和咨询公司“中立性”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证,此外这和社会的诚信体制环境也有关系,单纯的把代理机构变成事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您的问题。PS,本地的代理机构是按工程立项投资额收费的,并不按中标价收费。


因工作需要,本人在20世纪90年代,多次出访过一些欧美国家,也长期与国外咨询公司或国际组织打交道,没有听说国外有专职的招标公司,大多都是由咨询服务类的企业来承担招标业务的,并且大多都是“总承包形式”,所以,个人认为:
1、如果按照国际惯例,中国的专业招标公司目前仅仅是一个过渡性质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中国完全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专业招标公司终究会被综合性的社会中介(咨询公司、服务公司)所取代。
2、如果坚持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那就难说了。所以还是按照老话说的:“艺多不压身”、“一专多能”、“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以不变应万变”吧!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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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23:46:46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招投标法”和代理公司业务两者的方向都是公共资源,公共资源管理有其特性,需要强有力保护,避免“公地悲剧”不断上演,所以代理公司的中介性质不会明显的体现出来,偏向于业主的延伸,而且现在的中介活难度普遍不大,你不偏你能揽到活吗?如果私有企业采购也普遍采用招标交易方式,那时的招标代理机构业务量多,难度大,那时是靠技术和实力做中介,客观上要求代理机构既要维护好招标人,也要维护好投标人(招商对象),那时自然会体现出中介中立的性质,那时候代理中介机构腰杆也会硬多了。其次,中介不中立跟国家的政策法规不协调发展有一定的关系,中介的审批看似很难,其实也很难,但批出来的中介机构干的活不难或社会要求不高,还可以到处承接业务,这样批一个中介,其实相当于批了几十个,其中的人员就是能跑腿的就行,这种状况下,中介业能不烂吗!
招招凌厉,标标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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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6#
发表于 2009-4-22 23:55:51 |只看该作者
大都情况下,是人家需要你的情况下,你的腰杆才会硬起来!!现在的招标代理机构是靠强制性的国家政策才有这么迅速的发展,政策一改变,中国经济体制和发展水平还是现状,招标代理机构的生存空间将小的可怜。所以现在的中介机构还是别干坏事,努力修身,共同努力提高行业地位,以应将来之变。
有作为才有地位!!!!
招招凌厉,标标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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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通有无、互相交流、互相学习!

7#
发表于 2009-4-25 20:32:20 |只看该作者
现在招标公司太泛滥了,竞争激烈,而且现在主管部门还在无限制的审批,僧多粥少,拿项目的手段五花八门,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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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9-4-26 10:04:16 |只看该作者
以前曾考虑过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问题,法律上一般都是谁委托谁付费,因为委托人利用了代理人的专业性为其服务并获益,
但是换到了招投 标和政府采购领域,绝大多数都是让供应商来交服务费。
供应商在报价的时候,自然会考虑到这一点,把服务费加在总的报价里面,
所以间接地服务费也是由采购人来承担的。

第二,我对招标投标法的理解,这就是一部特殊的订立合同的法律,其中的招标代理是由采购人委托的,就应该站在采购人的角度,为采购人服务,而不是一个天秤,要平衡供需双方的利益关系。比如说,我作为一个公司,我让一个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中介服务组织为我所需进行采购,当然是要求它完全站在我的立场上,跟社会上一般的中介组织一样,主要是会委托人服务的。
而为什么招投标法中有那么多的限制?那是因为这部法更多是针对工程招投标所做出的,工程涉及到更多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另外,资金的特殊性质也增加了很多使用方面的限制,比如政府采购领域的招投标。

因此,我的观点,招标代理机构是一个应该为采购人服务的组织,但是作为一个机构,又要受国家法律、行业法律的约束,这在存在上述情况的时候招标代理的确地位很尴尬。

另外,集中采购机构——各地的政府采购中心,在性质上也不一样。有些是财政全额拨付,有些是差额拨付。而像咱天津政采中心就是自收自支的单位。这样,跟招标代理公司相比,就没有多少差别了。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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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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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4-28 14:05:21 |只看该作者
话说集中采购机构,到底是自收自支好,还是全额好呢?这也是一个悖论啊!公益目的采购、招标,到底应该采用什么形式的,才能正确地行使保护并高效利用国家资金的最终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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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9-4-28 21:15:09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以上各位网友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思考问题,给大家提供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思路,值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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