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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法律依据 那就主动寻求解决方法 【转贴+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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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1:49: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找不到法律依据 那就主动寻求解决方法



            2009-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旻阳



  近日,笔者听说北京市某采购代理机构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十分严格。一位采购人代表这样描述:“将需回避人员名单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之后,采购人代表就被关在大门之外,根本对抽取结果毫不知情。直到开标当天,一辆中巴车把所有评标专家载入采购代理机构的后门,经由特别通道被领入评标室。即便是参加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也只有在进入评标现场之后才能看到评标专家的‘庐山真面目’。”



    不仅如此,在某一次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与评标专家的交谈中,该工作人员了解到,不仅仅是采购人、供应商无法知晓评标专家的具体名单,就连评标专家自己也要等到走进评标室后才知道自己将要进行哪个项目的评审。

  

  政府采购业内常有个别工作人员抱怨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专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导致采购项目屡屡出现评审专家不公平评审的现象,如今传出的北京市某采购代理机构如此规范、严谨的做法,让笔者为之一振。以这家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必将大大减少,一些心怀叵测之人也会无空可钻。

  

  通过实践来不断检验现行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准确性,从而探寻更为与时俱进的法律规定,是一种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但是,法律因为有着不可比拟的权威性,其出台或者修订的过程也相当严肃、谨慎。由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为保证法律规定的准确性,有时立法行为滞后于实践。

  

  可以明确的是,每当实践找不到法律依据时,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前形势下已经不再具有适用性时,抱怨、放任并不是正确的态度,在法律规范的大框架下积极、主动寻求解决的方法才是应有的选择。



    相信事在人为,只要用心,任何困难都能迎刃而解。

  

  北京市某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做法正是在对工作进行深入研究之后找到的对策。切断评标专家与采购人、供应商之间联系的通道,自然会有效地保证评标过程的公平无干扰。面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抱怨、不回避,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以行动求得最符合法律精神的工作方法,才是真正的认真负责。

   

    责任编辑:蒋莉蓉4



    保存时间:2009/5/4

    原标题:找不到法律依据 那就主动寻求解决方法_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zhinan/200905/20090504130753_277349.html









【读后感:目前,越来越多的采购机构和监督部门赞赏这种严格保密和排斥采购人代表的措施。而笔者读后,却深感到悲哀。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招标人的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的权利以及最后决定招标人的权利,却因种种原因得不到落实;



政府采购法没有细节规定。但是,财政部的18号令,明确规定: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法律法规规定得明明白白;有人不去遵守,也得不到批评制止。



可是,为什么却要说“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法律规定在当前的形势下不再具有适用性”?



国际上通用和成功的采购招标,为什么到了中国就变了味?变成以反腐败为首要目的?这种大家都不明情况的评标,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吗?能够真正起到反腐败的作用吗?谁能举例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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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5-5 11:58:42 |只看该作者
北京的代理机构?能公布是那一家吗?不会这“好人好事”也是保密的吧!有时间也学习学习去!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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