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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务] 哪些情况属于招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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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9-5 11:17: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问,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规规定,哪些情况属于招标无效?
学习不倦,成功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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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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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9-5 11:22:47 |只看该作者
  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是一个招标项目发生法定情况,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当次招标结束后,如何开展项目采购的一种选择。所谓法定情况,包括于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中所有投标被否决或其他法定情况。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则有4条规定了重新招标情况:
  1)第34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2)第28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第4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4)第55条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了两类重新招标的情况:
  1)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但是,《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规定:
  ①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②对于利用国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或评标。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变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7日。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
  2)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①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
  ②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
  ③当次招标被相应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
  除上述所列情况外,招标人不得擅自决定重新招标。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s:125]
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不舍不得,舍即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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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5 18:29:12 |只看该作者
谢谢  z_huang1109  提供这么完整的资料。

我理解,主要是:1、投标时“投标人少于三个”,2、评标时“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两种情况。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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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5 23:26:01 |只看该作者
补充评标无效:
27号令,五十七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学习不倦,成功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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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9-5 23:42:25 |只看该作者
继续补充评标无效
商务部13号令,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一)擅自增加、放宽或取消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的;
(二)要求并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更改、替换或其他形式的改变的;
(三)对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项目,在综合分数计算汇总后重新打分的;
(四)故意隐瞒或擅自修改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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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9-6 12:57:37 |只看该作者
1楼和补充的3、4楼说得非常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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