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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澄清修改招标文件有时间限制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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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2 12:21: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澄清修改招标文件有时间限制

2014-09-11 政府采购信息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第一次操作路灯项目,招标文件发出十多天后,不断有供应商对其内容提出异议。采购代理机构赶紧就有关问题向专家咨询,发现招标文件需要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很多,此时距离开标时间仅有七天。  

为了避免投标人在开标后提出质疑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在向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内容时,要求每家潜在投标人写下书面承诺--绝不会因为离开标还有7天时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而提出质疑投诉。  有一家潜在投标人由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递交这样的承诺书,因此没有机会看到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开标后,这家投标人因为报价特别高而没能中标,便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在没有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该公司没有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投标报价是按照原招标文件的内容报出的,导致报价过高,没能中标,不是公司实力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诉人请求当地财政部门判定此次采购废标,并责令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进行招标,并最终得到了支持。  

引出问题

是否能在离开标只有七天时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十分不规范。  

对于澄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因为"潜在投标人不交承诺书就不向其提供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的做法很不明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引发质疑投诉在所难免。  

距离原定的开标时间仅有七天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需要澄清和修改,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而不是通过提不合理的要求来避免潜在投标人质疑投诉。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标人有提出质疑投诉的权利,采购代理机构不能通过要求投标人承诺的方式对此予以剥夺。结合本案例,无论潜在投标人是否作出过承诺,都可以就相关事宜提出质疑、提起投诉。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保存时间:2014/9/11
原标题:【案例】澄清修改招标文件有时间限制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1MTkzMA==&mid=200936288&idx=3&sn=18903725d1f32ec049936aacfe292d6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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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2 19:50: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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