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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法实施条例修改在即 公共事业招标成法律死角【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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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16:35: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投法实施条例修改在即 公共事业招标成法律死角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09-10-14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贾海峰 北京报道


  1026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公众征求意见将结束。


  一些曾参加过发改委关于该条例讨论的专家向本报记者表示,在发布的意见稿中,起草单位并未接受此前专家建议,融资行为的招投标仍然无章可循。


  这就意味着,水务、燃气等以投融资为主的公共事业招标,在条例出台之后,可能面临无章可循甚至动辄违法的尴尬局面。


  水务招标将必然违法?


  国务院法制办于930日正式对外发布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一位参加过国家发改委组织的专家论证会的专家对记者表示,最后一次专家论证会上,曾有专家提出要专门对融资行为的招投标活动进行规定。而这条规定对公用事业投融资和改制活动,尤其重要。


  也参加过该场会议的北京大岳顾问咨询公司总经理金永祥对记者表示,以水务行业为例,股权改革时需要做的是融资招投标,而条例中并没有专门对融资招投标给出规定。


  上述专家对记者说,去年召开的一次专家论证会上,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已经接纳了专家的意见,准备在条例中专门写入一章内容,来规定融资招投标行为。


  但是,在最终的征求意见稿中,这位专家却发现此前发改委等修法主管部门的发布的文件,并没有增加这些规定。


  条例中规定招投标必须坚持30天时限,而公用事业投融资招投标只要涉及到股权转让,最低也是3个月才能完成,在此情况下,条例被违反就是必然了。金永祥说。


  而对于第六条招标条件开展招标活动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要求,金永祥认为在融资招标这一领域似乎更加难以实行。


  毕竟融资招标本身的目的就是寻找资金和资金来源,因此一般在招标前都无法落实资金或资金来源,这也直接导致融资招标无法满足该条规定的招标条件。金永祥说。


  服务招标规定漏洞


  中国招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李小林对本报记者表示,此次条例主要侧重于工程招标,受到已有的框架限制,想要做过大的调整目前尚有难度,所以主要是从操作层面进行局部调整。他承认,服务招标这一层面确实还有地方不够完善。


  金永祥表示,传统的工程、政府采购等招投标行为与融资行为资金流向相反,两者难以适用同样的招投标标准。


  条例第十条中明文规定,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金永祥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应该顺应市场经济的趋势,逐步取消发证行为,转向国家惯例——招标人通过审查中介机构的业绩、信用、人员从业经历以及提出的解决方案来进行选择。


  作为招标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这一条也认为无法适用于公用事业招标。对于工程和设备招标,此规定固然可行,但对于公用事业股权转让招标,由于并购项目投标人需要了解的情况非常复杂,必须进行大量的尽职调查,不分别进行现场踏勘是不现实的,金永祥说。。


  此外,条例还规定:没有在资格预审时提出联合体申请的投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完成后组成投标联合体。


  前述曾参加发改委会议的专家表示,融资招标情况非常复杂,而且投标后,中标人要进行投资并与政府进行长期合作,而在资格预审阶段,投标人对很多情况并不清楚,随着工作的深入,合作伙伴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符合招标人的利益,如果不允许变化,很多投标人就会退出投标,甚至造成流标。建议允许联合体成员发生变化,但联合体牵头人不得发生变化,事实上,在实践过程中一直都是这样做的。


  李小林对此表示,联合体的问题,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比较灵活,即使是工程项目招标,也可以在经过一系列手续的办理之后,进行略微的调整。


  李小林表示,目前条例在局部确实存在一定的与相关行业难以契合的地方,但这是由于各行业的特点,以及条例无法进行过大幅度的调整所决定的。


    保存时间:2009/10/14
    原标题:资讯中心 招投法实施条例修改在即 公共事业招标成法律死角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zxzx/zxzx_show.jsp?record_id=4106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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