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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垮床”事件引业内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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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09:59: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1月18日,本报刊登的《重庆“垮床”事件真相调查》一文,在政府采购业界引起广泛关注。业内读者纷纷致电本报,探讨重庆政府采购“垮床”事件发生的原因,反思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以及制度执行过程中应该引起注意的问题。经统计,读者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如何让资质审查“不走过场”?(二)如何做好系统采购项目的验收?(三)如何正确看待最低评标价法?
  
  日前,《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采购人、采购中心、监管部门有关人士以及专家,就以上问题进行了探讨。
  
  资质审查需匹配调查取证
  
  本报在“垮床”事件报道中提到:5月22日,重庆合川区政府采购中心对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了审查,随后组织了开标与评标。最终结果是,中标供应商属挂靠资质投标,并提供了劣质产品。
  
  由此引发的思考:在资质审查环节,仅仅查看资质证明文件够吗?如何让资质审查“不走过场”?
  
  法律规定供应商有提供资质证明的义务,同时赋予了采购人行使资质审查的权利。《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就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
  
  那么,如何能将资质审查做到位,让资质审查“不走过场”,将类似于“垮床”事件中的恶意投标者拒之门外呢?
  
  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审查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不能仅仅查看有关证明了事,还应该收集各种信息为这些资质和业绩情况提供佐证。
  
  作为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多年的采购人代表,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司调研员杜黎对此感受颇深:“如果是生产厂商直接投标,可以检验其有关资质的纸质证明文件,还可以去实地考察厂房、生产设备等硬件设施,并对其企业机构、财务状况、员工构成等进行了解。” 杜黎认为,类似问题集中出在代理商投标:“代理商没有厂房、生产设备设施,有的甚至是‘一人代理’,如果在资质审查环节走了过场,很可能给后期履约埋下隐患。这时最好要求直接与生产厂商的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验证投标代理商的真实身份。”
  
  河北省财政厅外债管理中心副主任、政府采购专家韩孟玉认为,在资质审查时除了要对中标供应商的生产能力进行考察和摸底外,还应该去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阅中标供应商的资质备案情况,了解其是否有过重大违法行为。
  
  如果经过上述程序还有未发现的恶意投标者,国信招标集团总工程师荆贵锁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操作项目时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一般情况下,有问题的投标人中标会在公示期遭到公众质疑,进而引起当事人对其进行查证。如果待公示后也未得到公众反馈,则应该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进行严惩,以达到警示目的。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就“垮床”事件而言,资质问题主要表现为供应商对企业信誉的漠视,轻易允许一个信用度不高的商人以其名义进行投标,对产品质量也不做任何监督把控。“在一个成熟的市场,一个有信誉的商家绝不会把自己的牌子轻易砸在这样一个不法商人手里。” 何红锋说。
明确验收职责关键在制度
  
  本报在“垮床”事件报道中提到:合川区财政局有关人士分析,该项目的采购方是教委,使用者是学校,中标供应商敢如此大胆地提供劣质产品,很可能是利用了采购人和使用人不同,认为需求环节和验收环节很可能存在脱钩这样一个空子,想趁机从中牟利。该项目的采购方教委表示,中标供应商将劣质床送达学校后,学校拒绝了验收和接收。
  
  由此引发的思考:一个系统的采购中,究竟应该由谁来履行验收职责?如何做好验收工作?能否在未验收之前先行使用?
  
  采访中,一些政府采购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政府采购有关验收的规定过于笼统、抽象,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是产生这类问题的根源。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那么,究竟是采购人负责验收,还是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验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意味着责任无法落实。”据记者调查了解,各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目前普遍遵循的是“谁使用谁验收”原则,大多是采购人在履行验收职责。
  
  对于一个系统内的采购,在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下,如何做好验收呢?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赵谦认为,系统内部的采购,应该让使用者参与整个招投标过程,并建立一套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体系,形成对采购过程的全方位监督。
  
  天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栗庆林处长表示,对于系统内的采购,上级部门统一采购下属单位的产品,形成统一的管理,是很好的做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要做到责权利对等,谁提要求谁担负验收的责任,这些都要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清楚。
  
  回到“垮床”事件,可不可以在尚未验收并接收的情况下“先使用再说”呢?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表示,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产品肯定是不能使用的:“使用是接收的典型表现,从法律的角度看,你认为产品质量有问题,但接收了,很可能被认为是对产品质量的接收。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一旦认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就不应当接收,更不应当使用。”用好最低评标价法有前提
  
  本报在“垮床”事件报道中提到:据合川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何伟介绍,事件中的中标供应商是由最低评标价法评选出来的。
  
  由此引发的思考:最低评标价法是否科学?如何用好最低评标价法?
  
  因“垮床”事件是通过最低评标价法评出的中标供应商,于是质疑最低评标价法的科学性?
  
  对此,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分析说:“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而且对这个问题的讨论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会越来越重要。我的看法是,价格与质量并无必然联系,在一个已经明确规定质量标准的合同中,不论价格高低,供应商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供应商不能到履行时说,‘你给的价格太低,我只能偷工减料’。”
  
  同时,何红锋认为,这是对一个理想市场的期待。就目前而言,价格低导致供应商偷工减料的动机增强。本来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严格验收解决,但验收不严的话,就很可能导致不合格产品进入使用人手中。
  
  栗庆林对质疑最低价评标法的观点并不赞同:“最低评标价法是在同等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最低价格中标。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忽视了这个前提,单单看谁的价格最低谁中标。在这方面,政府采购制度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说,如何判断两个供应商是否能提供同等质量的产品和同等质量的服务?这就要建立一个等级制度,将供应商划分等级,同一等级的供应商之中,最低价格中标。供应商等级制度的缺失,让人很容易将矛头指向最低评标价法。一旦以此评出的标的有质量问题,势必就变成了‘价低导致质劣’的争论,其实,价格与质量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有关人士也认为,使用最低评标价法,也涉及到科学预算和合理报价问题。河北省财政厅外债管理中心副主任、政府采购专家韩孟玉认为,采购单位不能以最低评标价法任意压低采购预算:“预算要设置得合理,不能过宽也绝对不能太紧,过紧的预算会让投标供应商没有利润可图,增加违约的几率。”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则告诫投标供应商,最低评标价法,并不意味着一味降价就能中标,不合理的最低报价会让供应商“赔了夫人又折兵”。
 专题:重庆“垮床”事件真相调查http://www.caigou2003.com/Specia ... chuangcc/Index.html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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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0:34:18 |只看该作者
这个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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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0:36:03 |只看该作者
这文章显然回避了真正的问题,那就是采购一开始就是混乱,而不是资质审查,甚至估计根本就没搞什么资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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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2:36:51 |只看该作者
国外供应商资质是如何考虑的?还是要加大采购人的责任。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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