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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人有必要投诉评标委员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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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0 06:26: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出现的问题为什么要通过投诉来解决呢?
有关案例详见:
http://www.zjdpc.gov.cn/art/2018/9/10/art_809_1749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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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0 09:39:04 |只看该作者
这案例前面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按照正常的如果招标人在复核时发现评标的错误,应该提请评委会复议,修改。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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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0 09:52:08 |只看该作者
发现错误应该是发生在评标结束、评标报告签署以后。评标当中的错误大多可以归为未按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评标,而招投标法及条例对于重新评审并未有相关规定。因此,招标人对于发现的违法问题应报告行政监督部门,由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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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0 16:20:34 |只看该作者
涉及敏感事项,有一个公开透明的解决问题的程序可能会让各方都能心平气和的接受。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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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0 20:02:28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11-20 09:52
发现错误应该是发生在评标结束、评标报告签署以后。评标当中的错误大多可以归为未按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评标 ...

    有啊。怎么会没有呢
    1、《招法》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根据以上两条,评标委员会违反第40条规定,招标人应重新评标(法条的意思)或招标。
   2、《条例》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条例》在《招法》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很明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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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0 20:26:0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wzl11 于 2018-11-20 20:49 编辑

   好像是有点问题?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人主体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招标人投诉?个人认为应该是投诉主体不适格。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而不是投诉。
   请Sidney沈律师看看,发表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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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1 06:01:07 |只看该作者
法条上的规定需要区分是针对评标委员会讲的还是针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讲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承担民事和刑事行为的能力,所以不管谁投诉还是举报,都有追究责任的可能性。但评标委员会则不同,特别是招标人更不宜投诉评标委员会。投标人需要投诉评标委员会时应选择将招标人作为被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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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1 09:48:07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18-11-20 20:02
有啊。怎么会没有呢
    1、《招法》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

前提是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招标人可以直接认定评委会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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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1 10:32:2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8-11-21 11:15 编辑
wjjst 发表于 2018-11-21 06:01
法条上的规定需要区分是针对评标委员会讲的还是针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讲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承担民事和刑事 ...

1、评标报告是由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因此,修改评标报告中的错误(纠正违法行为),需要由评标委员会来做。也因此,招标人应投诉评标委员会。如果涉及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违法行为,则应投诉其成员。
2、招标人投诉评委会有些像招标人自己投诉自己。其必要性在于涉及到的是违法事项,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特殊性,招标人不能随意更改评标结果。
3、至于追责,评标报告是集体决策的结果,而评委只能对其个人的评审意见负责。所以归根到底还是要看评委评标是否有过错。其实,评委与招标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有关部门可以出台劳务合同范本,从而更有助于招标人追责。
4、同意您最后一句的观点。对于评标结果,评委会对招标人负责,而招标人对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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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1 10:33:16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18-11-20 20:26
好像是有点问题?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人主体是:投标人或者其 ...

可以将招标人归到其他利害关系人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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