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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格力废标案的★号问题再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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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1-30 10:34: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格力废标案的★号问题再剖析





    作者说明:这是笔者文章《剖析 格力空调“失标案”的几个关键问题 》的一部分;原文过长,已写2万多字,仍未写完。为了突出对关键问题之一,即所谓★号问题的情况和分析,笔者特此抽出该段落单独发表,供大家研究讨论格力废标问题时参考。其中的色彩都是笔者自己在学习时加描的。笔者很想十分认真的探讨问题,但是毕竟才疏学浅,有缺点错误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72 x 关于★号问题的再分析         



最近发表的对格力废标事件的分析评论,不断有人强调“不符合招标文件★号要求,就应该废标”的基本道理。



笔者以为,关于“★”号问题全面科学的说法,应该包括“如何设;如何审;如何读;如何投;如何评”等多方面。笔者另外已经发起讨论,这里面不再赘述。



7-2a 法律法规依据:



这样,笔者不得不再更加详细的阐述一下有关规定与做法。



商务部最早在其主管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中,引用了“★”号。请看有关段落: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文件还应包括对投标人和制造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依据。



  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一般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0.5%,最高不得超过1%



  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引文完)



笔者的理解:这种★号的要求,应该配合其他一般技术商务要求而使用,用来表示最关键的技术、商务因素。



一般的因素是可偏离的,往往通过“加价”的办法在评标时折算和计算。



“★”的要求是不允许偏离的,无论正偏差还是负偏差,都不允许。



    业主制定招标文件时,必须十分的慎重。同时,为了那句“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除了自查以外,商务部还要求在正式发出招标文件之前,抽取专家帮助进行审查。



没有这些,单纯的强调“不符合★号要求就废标”,只能是提供给招标人的歧视性的工具或者说炮弹,给他们合理合法的排斥其他潜在的投标人提供依据;绝不是对待《招标投标法》或者《政府采购法》的正确态度。



     商务部的395号令更进一步明确:



【第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其中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的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将书面质疑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主管部门。】(引文完)



    由于商务部主管的主要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采用的主要是“综合评标,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办法,也就是把各个投标人的报价,折合成统一的货币,再把各个评标因素都折算成一定品种的货币,再进行比较。所以,它可以对占投标报价的0.5%的因素进行计算;比较科学和尽量防止减少各种人为的因素。最后选择“最低评标价者”中标。



    但是,在政府采购方面,多采用的是“综合评标法”,实际上是“百分制打分法”,就是把所有价格;技术;商务条款;资质;业绩;售后服务等分别按照“加权”设分,总计为100分,最后选择得分高者中标。



   这种办法,一般没有更加科学的划分到0.5分的规定;往往只是:“技术30分”,没有细致到每一分如何评定的规定,不细,也不容易统一。



所以,其对于价格得分的比较不细。就如前面,如果,按照比例算分,广州化建只能得32分;但是,如果按照“名次排列法”计算,报价最低的格力可能的40分的满分,而排名次低的的广州化建(报价高出400万)也许得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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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1-30 10:35:16 |只看该作者
人们不会生硬的要求广州市的政府采购,也遵照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办法去做;但是,笔者看到广州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文件,例如《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广州市政府采购处制定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明确规定:(摘录)

    【一、采购文件编制应符合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的政策

    (一)采购文件应合法、规范,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

    (二)采购需求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设置技术和商务条件,确保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充分的竞争。不得随意提高门槛,不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设置局部的地域限制。不属于国家规定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的采购项目,不得以此作为供应商的准入条件。

……   ……

    (四)技术指标应具有共通性、普遍性,可按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设置,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产品或生产厂商,不得设定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应设为一个范围值,不得设为一个固定值。

   二、采购文件应明确规定的内容

    (一)凡打“★”号的必须完全满足指标,要集中统一列入《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供应商应一一响应,评委应逐一核对确认

    (二)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按照不完全响应或者完全不响应处理。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移送监管部门查处。

    (三)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已参与联合体的供应商,不得再单独作为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也不得再与他人组成另外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   ……

(五)列出需要核对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的原件清单。评审结果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评委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在2个工作日内,按采购文件中所列清单中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的原件送采购人核对与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复印件是否一致采购人在接到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对没有不一致的,须确认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按投标无效处理。(引文完)

笔者以为,该广州市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我们熟知的其他规定,没有多大的区别。



笔者用红色标注了对于星号,评委应逐一核对确认;对于核对原件的说法,前提是“评审结果确定”,等等。



难道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会不按照该文件执行吗?



番禺医院的空调招标文件附带有《实质性响应一览表》吗?



投标文件填写这种《实质性响应一览表》吗?



评委评标是否逐条评价这个《实质性响应一览表》呢?



如果,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都不按照上述文件执行,人们还能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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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11-30 10:36:35 |只看该作者
7-2 b 对番禺医院做法的分析:



番禺医院的招标文件,笔者看起来以为描述非常含糊,一个星号表达了诸多的内容。



这使得笔者联想到不久前,对招标师考试中“多选题”大家的意见。



如果,我们仿照多选题,仿照一下番禺医院的招标书,可能变成这样的“务实”考试题:



“某项零散采购项目准备对多种空调器打捆招标。请列出选择810121416等,任意组合的各种办法,最大为其中4种数字组合,保证按照2的数字递增。请列全有关答案。



多答或者少答任何一个,以及有任何一个答案错误,均不得分。本题回答不正确者,本科目考试作为零分,不可取得考试证书。”



如果那样,还有那位贤弟贤妹能够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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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11-30 10:37:04 |只看该作者
72 c对格力投标涉及星号问题的初步分析



笔者尝试具体分析一下番禺医院招标文件中必须满足的“”号要求是什么?格力是在哪一点上被认为没有满足这个实质性要求的?



由于最近媒体记者的不断努力,人们终于开始知道一点关于格力废标的具体原因了。综合《一波三折的格力废标案》;陈晓云的《格力政府采购案启示录》以及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范蓉 贾静龙的文章《格力无效标事件五大追问 》等等,争论的焦点在于:



   对于广州格力被认定无效标的关键原因,采购单位认为其投标文件中没有响应“★”号条款。

  

  招标文件中显示:应满足带有‘★’号的室外机模块化设计应至少拥有5种不同规格模块(8匹、10匹、12匹、14匹、16匹),并可任意搭配,最大能做到四个模块组合,冷量以2匹为单位递增,单套系统制冷量应满足设计图纸最大系统要求。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调查,在格力的投标标书中,虽然在此项条款上写了满足二字,但在其紧跟的表格中只标明了两个8匹,未单独写出16匹,这是最终采购人认为格力未满足标书中“★”号条款的原因。于是,20081110,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书面的形式向其转发了一份关于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函。】


正如笔者在前面所述,一个★”不知道叙述了多少所谓实质性的要求;按照人们常规的思维,这就相当于老师要求最后答案是16;结果学生写了一个8+8,没写完,于是,不符合要求。老师判卷为零分!



这也恐怕就是一个专家认为“基本符合”,但是需要澄清的原因吧。



笔者不知道,对于不属于标准化单位的“匹”,目前是怎么规定的;没有看到图纸,也计算不出这里到底有多少具体要求;有多少单套的系统需要符合制冷量的要求——正如格力一方疑问的,那个设计图纸单套系统制冷量的数字是怎么来的?如果是照抄某个厂商,比如美的,以它为准,是否不公正?因为如果那样,投标的时候,美的可以100%的符合要求,其他的投标人只要是一种机型有偏差,在3%以上,就被废标?!



文章说到:



   20081112,广州格力提供的一份回复说明函中这样描述:我司在114投标文件技术分册中第二点投标货物或核心技术质量、性能部分从第6~7页,以及2.3参数表从13~28页详细说明了所投直流变频多联机部分的性能参数,里面涉及并满足5种不同模块(8匹、10匹、12匹、14匹、16匹)任意搭配以及最大做到4个模块组合,并有我司签章确认。特别是在第27~28页中180kW参数中明确180W445KW(16)组成。同时,我公司也在投标文件技术分册中第3点技术方案响应差异中进行了相应产品的差异说明。


如果,格力在投标的时候,漏掉了该项16匹的模块,应该属于他们自己犯了原则性的错误;如果没漏但是交代的不甚清楚;按照文章后面提到的“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技术部主任彭伯彦的意见,”再核查一下,澄清一下,有什么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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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10:37:36 |只看该作者
究竟什么才是“中央空调”(舒适性)招标应该关注的技术参数呢?



笔者多年前略微接触过空调工作,还曾跟着天津市空调学会秘书长何教授学习过一段时间。略知一二;在此,只想抛砖引玉,不敢班门弄斧;有错误还请这方面的专家批评指正!



对于商用中央空调,笔者以为,基本上应该和家用空调有着同样关键的要求。



形式:直流变频。(不过,写此已经明确,不会有交流变频参加投标。)



能效比:国家规定节能要求。指的是“输出制冷量与输入电机功率之比),越高越节能。对家用空调来说,老式的定频空调比较低;目前,最低也得超过2.6,再低的就被淘汰了;最高的等级一级是3.4



笔者没有再去查中央空调的能效比要求。好像最近国家要制定标准,最低也要3级。



噪音:包括室外机和室内机的噪音。这是衡量空调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好的空调,室内机的噪音低于30分贝,有人形容:“针掉在地上都可以听得见“。不够优秀的室内机噪音比较大,尤其对医院的病人不利。



制冷量(制热量)。这是经过专业设计计算得出来的,应该满足其要求。注意:其一,,这个理论上计算出的数字,是根据极限情况(比如历史最高温度)得出的,实际正常状况下不用达到这么多,所以,稍稍低些的空调不是不可以用。其二,设计得出的制冷量数字,还要根据能效比(比如要求在2.8以上),选择比较好的中央空调,再结合空调机设备的样本,取整,计算出电机功率。比如,计算得出的数字是158kw;但是,厂商定型产品中,有155或者161,没有158.那么,可能设计者就选择161产品写上了。对于大型成套的中央空调机组来说,如果,选择某一个厂商的参数作为标准,只允许其他厂商的不同型号机组围绕其浮动,则很容易造成不公平。而且,如本案例,只允许下浮3%,超过则废标。但是,如果有别的厂商机组参数超过4%,就不能使用了吗?如果,采购人是掏自己的钱买东西,是允许再差1%,进行更细致的比较呢,还是宁愿多花400万也不在乎?



所以,对制冷量的要求,最好是采用差别加价的办法去评比、衡量,不适合打“★”号。



新风、风量和换气次数。人们都知道,在密闭的房间里,尽管有空调,时间长了人还是觉得不舒服;因为,人们呼吸排出二氧化碳,不能及时派出室外。所以,对于家用空调来说,专家们常常提醒:要开窗换气!



对于中央空调来说,这个功能往往是通过补充新鲜空气,加大换气次数来实现的。相对来说,有换气功能的空调,要比无此功能的要好。但是,此项也不适于作为实质性条款。



也许还有其他。特别是自动控制等等。



但是,如果对技术问题过于细化,往往容易导致歧视性。比如,要求空调整机和压缩机,零部件为同一品牌。这种要求可能是只有日本大金等一两家才能做到;它就明显的成为排斥国产品牌以及其他合资品牌的不公平的条件。



再如,要求直流变频空调压缩机为“漩涡式”。这个外行看起来没有什么特别的的条件,在内行看来,可能是专指大金的,因为,只有它的直流变频压缩机是漩涡式的;据说,连日本东芝的压缩机,变频的是转子式的,而定频的是漩涡式的。(这样看来,美的与其合资企业,美芝,可能也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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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10:38:09 |只看该作者
72 d  如何审查,确保“★”号条款没有歧视性



为了使得“★”条款既准确表达最终用户的需求,而又不带有倾向性,事先的审查是重要的。



商务部采取的办法是,要求最终用户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正式发标之前, 先从专家库里抽取专家帮助审查的办法(这样的专家不再参加评标工作)。



有的政府采购集采机构,采取的是公开对招标文件草稿征求意见的办法。比如,笔者看到的中央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就采取这种办法。



除了前面引用的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以外,笔者看到《广州市财政六项措施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动态实时监管 》(200711月)中说道:(摘录)



【二是审核信息公告,对信息公告中出现的倾向性、资质门槛过高等问题,及时通知予以纠正。



    四是逐步建立对我市采购代理机构评审过程实时监控制度,对集中代理机构专家评审实现全程录像监控,录像数据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备案,录像数据保留半年。2005年起,市财政局要求我市两个集中代理机构对预算采购金额达1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标评审情况(过程),刻录到光盘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备案,对采购中遇到的问题,各代理机构须及时填写《政府采购评审异常情况记录表》并报市财政局审核。



五是重大项目招标前实行专家论证制度,保证招标文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六是指导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处理质疑,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引文完)



文件可能制定的不错;但是,似乎没有完全落实。否则,番禺医院招标文件中,出现明显的同一品牌,以及插座为梅兰日兰和过多的星号等问题,就不会在出现到招标文件中。



究竟采取请专家帮助审的办法还是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的办法,人们期待广州市的有关部门作出进一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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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12:46:58 |只看该作者
楼主从技术上和采购制度上都做了详细分析,合情合理合规。我们还是希望这两家投标方能否晒晒你们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比较比较。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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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9-11-30 13:04:51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号条款的设置,一方面需要满足业主的采购需求,另一方面需要确保没有歧视性,同时需要保证有充足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小小一“★”号,需要考虑的问题还真不少,其专业性不言而喻。高老师的此分析让我们再次认识到招标文件编制的重要性和严谨性。
招标师之家——招标师的网上家园 http://www.chinabidding.com/pub/zxzx/zb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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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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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13:50:21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格力实质上满足“★”条款
2、“★”条款设置得不尽合理 [s:72]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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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16:22:5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8楼cgibin于2009-11-30 13:50发表的 :
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格力实质上满足“★”条款
2、“★”条款设置得不尽合理 [s:72]


本文主要是针对星号到底怎么设置提出的一些分析;

结合格力事件,由于没有看到双方的招标投标文件,不好作出最后结论;但是,推测的意见,是:“招标文件不甚合理:格力的投标应该是基本满足”。

这个推测的意见,还需要结合实际,进行修正。

这是个人的看法,抛砖引玉,请大家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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