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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操作规程与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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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15:49: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操作规程是政府采购中心为执行政府采购项目而设计的步骤、方法,招标文件是政府采购中心就实施某一政府采购项目向供应商发出的要约邀请,它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供应商的投标常识、评标(谈判)的方法,以及一些政府采购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等。可以说操作规程中的一些重要的规范、流程已经全部涵盖在招标文件中。因此,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是政府采购中心浓缩化的并包含特定要求的操作规程。这里的特定要求并非是指对供应商的歧视性、倾向性待遇,而是指政府采购项目特定的技术、价格、商务等方面的特别规定,这种规定对生产、经销同类产品的供应商不构成排斥作用。

                          
    指导思想的统一性
                          
    无论是操作规程,还是招标文件,都要体现其指导思想,这是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方向和目标。在相同采购方式的前提下,其指导思想应该是统一的,如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中,应该标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作为评标的指导思想,如果是公开、邀请招标则应该贯彻“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这一指导思想,当然不论是何种采购方式其采购结果必须控制在批准的预算以内(《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
                          
    操作步骤的同一性
                          
    在政府采购领域里,操作规程是为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而设立的,没有独立于政府采购项目之外的操作规程。因此,招标文件必须尽可能地包括必要的操作规程,而不是两张皮,互为独立。操作规程中的第二部分应为招标文件制作,该部分可能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需求核对,政府采购中心应该与采购人仔细核对采购计划,需求的合法性是否可靠,货物的型号、规格,以及所包含的技术内涵是否为特定的供应商量身定做(单一来源采购除外),这是制作招标文件的根本要求。其他如数量、颜色等也应该逐一核实。那么供应商应该对该项目的需求作进一步的分析,弄不明白的可以寻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进行咨询,以求投标文件的准确无误。二是采购的步骤和方法,对于政府采购中心,操作步骤是操作规程的一个重要内容,如果是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其操作步骤除报价次数有区别以外,其余应该相同,其中: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的程序即递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回避程序→标书密封性检查→项目背景及预算介绍→资格审查→首轮报价(询价采购为一次公开报价)→技术审查→技术、商务、价格谈判(询价采购无)→最终报价→评标小组评定结果→拟定评标报告→公示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收回合同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等,对于公开或邀请招标的程序即递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回避程序→标书密封性检查→项目背景及预算介绍→资格审查→公开报价→技术审查→技术、商务询标→评标小组独立打分→汇总评分结果→公示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收回合同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等。以上都是操作规程和招标文件中必须阐明的事项。
                          
    同类产品不一定质量、服务相等
                          
    在政府采购的执行过程中,最令人关注的并非是价格、商务、技术方面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是面上的事情,往往是那些隐含在投标文件中瑕疵,如投标文件的模糊不清、投标资质的无法判定等等,通常情况下使评标人员无法确定是否有效。为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有必要在招标文件和操作规程中加以阐明。一是对投标文件存在瑕疵的有效或无效的界定。有效的投标文件应该是全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从实质上完全满足招标的需要,这些实质的响应包括对招标需求的技术响应、商务响应(付款方式、交货时间等)和价格响应(低于项目预算)。但是任何一种事物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总有它不全面的地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也是这样,这就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对其进行阐释,如投标文件中所附的营业执照、税务证明、社保证明等存在模糊、年审记录不清楚的地方,这些因素是对供应商投标主体的合法存在的认证,作为一个明智的供应商不可能捏造虚假的证明蒙骗政府采购,因此,不应该把上述这些条件作为供应商废标的理由,不论是公开或非公开项目均应该允许供应商补正。那么有的人会说这会对其他满足要求的供应商产生不公平的影响,公平是一个原则定义,且具有相对性,没有绝对的公平,如果为了满足一些并非实质性的条款而导致项目“死亡”,势必对供应商、采购人将造成更大的不公平。二是对投标产品的技术质量应视情况分别作出判定。一方面,对通用项目和常规项目,如办公电脑、公务车、电梯、锅炉等,都属于大众化产品,无论从品牌、技术含量等方面考量,均大同小异,配置或低或高,对项目的实施不存在致命的影响,因此,只要达到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应该划为有效供应商一类,再从这些供应商中“矮子里面拔将军”,选择质、价均优的产品作为中标对象。切记,不鼓励购买价格最便宜的产品,所谓“同质同价比服务、同等价格比质量、同等质量比服务”就是一种最好的解释。比如,甲、乙、丙三家供应商所投产品均响应了招标要求,也都能够使采购人的需求得到满足,但这三家供应商的产品不属于同一个档次,如果选择价高的有贬低弱者的嫌疑,如果选择价低的,又有保护落后的嫌疑,这是一个很难权衡的事情。应该作这样的断言:如果仅仅是属于一般的工作需要购买低端的产品完全可行,但如果是为特殊的工作需要,比如科研、国家安全、关系政权的稳固等,则必须选择高端的产品。因此,在操作规程或招标文件必须明确作出这样规定。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做法似乎是在歧视那些低端产品,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低端产品不可能永远是低端的,何况低端产品中也不外乎有高、中端产品,所以从事低端产品生产经销的供应商不可能是永远的弱者。
                          
    政府采购同样适应价值规律
                          
    政府采购是经济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理应遵循经济领域的价值规律,价值规律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即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特定的历史环境、平均的生产技术条件、平均的劳动强度下生产该商品所需的必要劳动时间,简单地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产品价值量的大小,其价值量就是指生产商品所包含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以及机会成本(收入-成本=正常利润)和微观经济学上的超额利润(指在其他条件保持社会平均水平而获得超过市场平均正常利润的那部分利润,又称为纯粹利润或经济利润)等所组成。在商品交换中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这样才能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使商品生产者优胜劣汰。价值规律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它使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得到充分运用,使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益。
                          
    每一个政府采购的当事人都应该遵循价值规律。因为,价值规律反映出事物的本质和事物之间的区别,在不同档次、不同价格的产品之间肯定有不同的质量、服务区别,不能简单地用招标文件的质量、服务的普遍性等同于所有供应商投标产品的质量、服务的标准,说到底产品的个性决定其产品质量、服务的差异,因而不能因为同类产品的配置相同就简单地断言其质量、服务就相等,这是一种机械唯物主义者观点,不利于政府采购健康发展。

    来源: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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