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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 格力空调“失标案”的几个关键问题 下(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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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2-8 10:09: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剖析 格力空调“失标案”的几个关键问题



                         高子正


作者说明:各界人士都在关心广州格力空调诉广州市财政局和政府采购中心的案件;不管最后的结果如何,此案涉及到众多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深层次的问题,必然引起人们的重视和认真的研究探讨。笔者结合此案例,先做一个抛砖引玉的分析探讨。有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提出批评指正!



由于本文过长,草稿已达3万字,尚未写完;因此,笔者决定采用连载方式,陆续发出。


本文主要分析格力空调“失标案”的招投标程序方面的问题



由于笔者不知道格力以及财政局双方的详细的具体观点和意见,只能从该次招标投标的程序上,作进一步的分析和评析。


也许有人要问:你对此案是什么意见,站在那一方?


由于具体情况尚不很明朗,笔者很难回答。但是,可以明确的说:笔者赞同那种意见:《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是发改委的“法律”;《政府采购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是财政部的“法律”。笔者希望,广大的网友,都站在中国人民的立场上,站在维护法律尊严的立场上,客观的分析问题,既从实践中学习加深理解,也为了保卫法律的尊严,反对各种不当之风而战斗!



内容提纲



分阶段的分析探讨,主要是这么几个:


招标的准备阶段:分析资金问题;空调方案问题


招标公告:分析合格与问题;


答疑会:分析倾向性问题和歧视性问题


投标开标:分析联合体与唱标内容问题;设备与工程招标的区别;


评标:对评标委员会的分析


复审、评标的确认和发出中标通知;签订合同:


关于案件的专业化分析(医院建筑;空调;招标投标的号问题);


值得深思的几个问题:(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深入理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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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2-8 10:10:19 |只看该作者


一、该番禺医院的空调项目的准备:



该医院空调招标,属于政府采购。


招标的准备阶段,应该包括:落实项目审批、落实资金、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做好项目的可行性方案和设计,在明确要求和相应的资金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等等。


参考我们刚刚学习过的招标师培训教材,在准备阶段需注意的招标条件是:


【在招标师培训教材《法律法规》那一册的p38/39页,介绍了招标的条件。

书中写道:(注意:这主要是根据招标投标法而归纳的。)

3.2.1 招标的条件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概括地说,即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

  书中,进一步解释了这两个基本条件。(略)】(笔者文章:“招标条件  2个基本条件是不够的”)。笔者补充了10个条件(略)。


  而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笔者没有看到更细节的规定。


  除此之外,该医院必然进行市场调研以及请专家对其空调方案进行比较论证。


  准备的情况,不久即反映在发出的招标公告等等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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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10:11:07 |只看该作者
2 、招标公告:



由于尚未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由于政府采购中的设备类别的招标,应该遵循财政部19号令(2004)。该文件的第9条规定如下:


第九条 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以下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开标时间和地点;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



()投标语言;



()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对照此次番禺医院的空调项目招标公告,基本上没有违反上述政令。


但是,如果我们深入分析,可以看出不少的问题。


A、采购人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文的(上)已经提出:筹建处不是一个法定的事业单位,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的定义。


笔者理解:这里,真正的采购人,应该是“广州市番禺区人民医院”,后者整体搬迁到番禺中心医院的建设地址,被批准增挂“番禺中心医院”的牌子。


不知道,该项目办理向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委托时,有没有提供类似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表明其行为是符合有关法律要求的?


B、采购招标内容:本案涉及到第2子包,内容是:


2 门诊楼变频多联空调器设备采购及安装 室外机314台、室内机1198台。



这是比较明确的。还有完工时间,也是比较明确的。



但是,下面说明的“最高限价 2200万元”



笔者以为,它不属于上述财政部19号令的规定;那么,可不可以视为“其他必要再明的事项”?



笔者以为,对于“公布最高限价”的做法,有不少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其有利有弊:好处是可以防止由于突破预算,从而导致采购招标失败;缺点是,在某种情况下(尤其是有串通投标的情况),容易导致“高价中标”。



由于《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而公布的“最高限价”是怎么来的,谁能确定这个价格参数是合理的?是设计院还是财政部门?是否真的“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如果,投标评标的结果,低于此“最高限价”,但是高于“市场平均价”,怎么理解,是否合理?……



笔者以为,目前人们批评政府采购存在“高价中标”的问题,可能与此做法有关。希望具体从事政府采购理论和实践的同志们,再认真研究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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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12-8 10:12:03 |只看该作者
C、关于投标人资格问题:



招标公告规定了除政府采购法定要求的资格以外的4条资格要求:



第一条是对投标人的注册资金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供应商,注册资金符合下述要求:投子包1须达人民币600万元,投子包2须达人民币1200万元,投子包3须达人民币200万元;】


笔者不明白为什么这么提要求?


如果说,为了保证中标后,能够顺利执行合同,而对注册资金有一定的要求,即中标金额与注册资金成一定的比例。计算起来,第1子包和第2子包的要求比例是基本相同的,即注册资金约占项目金额的一半;但是,对于打算承接第3子包的投标人来说,327万元(最高限价)的合同,为什么需要200万注册资金?而且,这种理论上的计算,对于潜在的投标人是否适用?


人们还可以问:这里的资格要求,是针对空调设备制造厂,还是代理商?还是组成的联合体只要有一方满足要求即可?


一般的,对于注册资金有特殊的要求,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保证项目在资金方面顺利进行,万一出问题,对方也有足够的资金赔付;另一个是合理的排除过多的投标人。比如,项目已知有4家潜在的投标人,而不想要第五家“力格”,已经知道后者的注册资金是1100万;则可能要求1200万的注册资金,这样就自然而然的排出了它。


第二条是投标人经营业务范围的要求:


   【(二)为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获得制造商对本项目授权投标的代理商;】



    其含义,应该解释成空调设备的制造商或者其他只要取得制造商授权的(不管以往是不是其专门代理商)即可。笔者理解的对不对?



    此条资格条件,显然是为番禺医院这个采购人“量身定做”的。



笔者查询到若干个广州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空调方面的招标公告,其对资格条件的规定都是:“投标人必须为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或其经销代理商”。



人们应该有理由猜想:采购人提出此项资格要求,一定是有其用意的。如果联想到实际的投标人,除了格力一家是空调制造商以外,其他空调企业无一直接出面,均委托各个安装工程公司投标。这很可能是该“采购人”一手导演的结局。详情有待进一步查清。



D、关于安装的资质要求和业绩要求:



招标公告提出:



【(三)投标人须具有二级以上机电设备安装资质证书;



(四)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制造商2007年以来具有国内医院、地铁、机场、港口、铁路或大型市政工程的设备供货业绩(已完成或正在执行过程中的采购合同均可),且单项供货合同金额必须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笔者不很理解,对于空调制造商,是否应该要求具备建设部二级机电设备安装资质?对具备上述资质的,是否也同时是空调制造商?如果答案不肯定,则上述要求应该理解为实际上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之所以不那么写,还是给人们和格力留有一定的想象空间。



此外,该招标公告没有按照要求,表明采用的评标方法。(虽然,人们可以猜想是综合评标法)



E、关于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招标公告规定:



(一)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08928200810 29日(办公时间内)】


  这个写法是比较含糊的:大家都知道:101起,是国庆节放假期间;应该写明“法定节假日除外”。办公时间也应写明具体的时间,包括中午是否休息,等等。


如果,联系到下面招标公告提到的1013“答疑会”,则可能疑问:在该会之后,还能取得招标文件吗?【高注:答疑会的纪要写到:“二、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改为:2008114日上午9:009:30;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改为:2008114日上午9:30;获取招标文件时间顺延至2008113日。”。笔者以为,它不是公告,只发给参加答疑的潜在投标人;外人是看不到的;此话说了等于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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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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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12:55:05 |只看该作者
楼主分析的不错,期待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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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16:17:25 |只看该作者
(续)


3、关于标前的答疑会



该项目的招标公告里面写道:



四、招标答疑会时间及地点



(一)招标答疑会时间:20081013日上午10:00

(二)地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二楼会议室



注:如有答疑会纪要文件,请于20081014日后在本中心网站下载。】


这个答疑会是在招标文件出售(或者下载)后半个月的时间召开的。


过去,对于工程招标前的“勘察现场”和设备类招标的“标前会”人们是习以为常的。但是,自从有关政令规定不得泄露潜在的投标人情况以后,对于设备招标,这样的做法就很少见了。由于同行的人们经常参加各种各样的招标投标,彼此都相互知道;甚至,还有可能都是同学,只不过是“各为其主”罢了。


目前,双方和人们几乎都不谈及这个答疑会,也许认为它不重要?


笔者以为,必然是由于重要的原因,采购人和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才不得不在招标公告里面就确定开这个“答疑会”。主要是招标文件的内容,有不少地方交代得不甚清楚,又无法用简单的文字描述明白。


事实证明,的确如此,答疑会的纪要,一共答复了投标人提出的14个问题;其中,排在前三位的疑问,都和有关。疑问一是这样的:


【疑问1、《招标文件》第19空调外机能量调节应在20%100%的范围内多级调节,变频压缩机为高效直流变频调节优质涡旋式压缩机室内机、室外机、压缩机必须是由制造商自行生产的同一品牌。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



答:直流变频是目前世界上公认最先进、最稳定、应用最广泛的空调能量调节技术,直流变频调节涡旋式压缩机是目前技术成熟、应用广泛的压缩机形式,采用以上技术的空调系统能量调节精确,能效比较高,节能性好;招标文件已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并通过了专家论证,本次招标不接受直流变频调节涡旋式压缩机以外的压缩机形式和压缩机能量调节方式;


子包1空调系统主要应用于医技楼,医技楼内使用大量贵重精密的医疗设备,部分仪器设备须24小时运行,对于空调设备的可靠性要求十分高,空调厂家同时生产室内机、室外机、压缩机及空调核心部件,则表明其生产技术水平较高,对系统的保障能力也越强故招标人要求子包1“室内机、室外机、压缩机必须是由制造商自行生产的同一品牌】(引文完)


点评:不知道采购人的这种奇怪的理论是怎么来的?笔者知道,往往越是名牌,越提倡“全球采购”。比如,各种品牌的计算机,其CPU都是采用Intel或者AMD的,硬盘采用西部数据的,内存采用kingstone或者三星的……。对于空调,其多数品牌的压缩机,都是采用三洋、LG、美芝、东芝、日立、大金等等品牌。


笔者记得,在2008年底,格力就对此案的评标提出过质疑,找媒体大做文章。格力以为,这种提法是倾向国外品牌,而民族品牌是没有一家能够做到的。而采购人坚持说是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并通过了专家论证”——人们不知道是怎样调研和哪些专家又怎样论证的?!



笔者看到这份纪要,以为采购人仍然坚持自己的主张。所回答的“只要直流变频调节涡旋式压缩机”,并没有直接回答“同一品牌”问题。不知道最后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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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16:18:10 |只看该作者
疑问23是:



【疑问2、《招标文件》第1823变频多联式空调室外机/室内机制冷量负偏差不得超过3%机组室外机制冷量可以有正偏差,但负偏差不能超过 3%。室内机制冷量可以有正偏差,但负偏差不能超过机组制冷量3%;子包1、子包2的空调设备清单详细写明其制冷/制热量、功率等参数,该参数是否参考某一品牌的数据。



  答:该项目是以现行国家建设相关规范为基础,结合业主需求而设计。招标设备技术要求是招标人所需的最低要求,投标人应参照招标技术要求提供自身符合要求的产品。考虑不同品牌的产品差异,允许投标人投标设备制冷/制热量有少量负偏差,但不得超过3%,否则无法保证能达到设计要求,这也是行业惯例。而其他参数,如功率等,只作为对节能机型的参考参照,允许并鼓励投标方提供优于设计参数的产品。评标专家将会在评标过程中进行审核比较。



疑问3、《招标文件》第23室外机模块化设计,应至少拥有5种不同规格模块(8匹、10匹、12匹、14匹、16匹)并可任意搭配,最大能做到4个模块组合,冷量以2匹为单位递增;单套系统制冷量应满足设计图纸最大系统要求。是否存在倾向性和不公平?



  答:空调室外机采用多种模块组合的方式是利用其冷量选择灵活的特点,满足医院不断发展、不断变化的需求而设计。本次招标不接受非模块化室外机产品投标。】



我们是看一下,疑问一涉及的那个“★”包括了多少内容:



A、  空调外机能量调节应在20%100%的范围内多级调节;

B、变频压缩机为高效直流变频;

C、优质涡旋式压缩机;(高注:什么叫“优质”,没解释;看来,国产品牌可能不算);

D、  室内机、室外机、压缩机必须是由制造商自行生产的同一品牌。



疑问2涉及到:(高注:是不是这就是格力空调投标的那个包,不很清楚)



E、 变频多联式空调室外机/室内机制冷量负偏差不得超过3%

F、 机组室外机制冷量可以有正偏差,但负偏差不能超过 3%。室内机制冷量可以有正偏差,但负偏差不能超过机组制冷量3%

G、  

子包1、子包2的空调设备清单详细写明其制冷/制热量、功率等参数,该参数是否参考某一品牌的数据。

答:考虑不同品牌的产品差异,允许投标人投标设备制冷/制热量有少量负偏差,但不得超过3%,否则无法保证能达到设计要求,这也是行业惯例。而其他参数,如功率等,只作为对节能机型的参考参照,允许并鼓励投标方提供优于设计参数的产品。评标专家将会在评标过程中进行审核比较。



高注:附件清单有多少种空调,这个号就管多少;具体数字就不知道了



如果严格按照所谓规定“只要号要求不符合,就可已废标”;那么,该有多少废标的可能?



对于疑问三:



H、  五种模块任意组合高注:方案是多少种?看不清楚;

I、  冷量以2匹为单位递增”; 高注:如果,递增是1匹,不对,递增是3匹,更不对。

J、  单套系统制冷量应满足设计图纸最大系统要求;(高注:还的逐一去核实每一种空调的图纸要求



……   ……



笔者已经算不出,这样一个星号,等于对投标人提出了多少“差一点也不行”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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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16:18:46 |只看该作者
有一个问题,笔者思考很久;但不见争议的双方任何一方提出:



在“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的这个答疑会,当潜在的投标人只有6-7家的时候,估计每家派出2-3人(负责投标的和技术人员),一共也就是20多人。格力出席会议的人员认识他们吗;引起警觉了吗?会不会有迷惑的措施呢?提出疑问和解答得过程中,能够看出提出将来会有何单位会参加投标呢?


此外,答疑纪要的疑问567,都涉及到了对某些参数是否参照某个品牌的问题。业主否认。



最后,纪要明确规定:“此答疑会纪要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本文有不一致之处,以此公告为准。”



我们看不到原招标文件;也就无法弄清到底采购人到底都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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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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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20:46:06 |只看该作者
媒体最近几天对此案好象没声音了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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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1:29:26 |只看该作者
再接着发:

4、关于投标和开标唱标



    人们不清楚番禺医院空调项目的这三个子包,到底有多少投标人参加竞争。从已经报道的消息来看,参与第2子包的有如下6家投标人:广州格力和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中建三局二建、广州市美术公司、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公司。6家投标人,除了格力属于空调制造企业以外,其他5家均属于安装单位。



而且,从格力说他们不知道美的与中标人(广州化建)那些言语分析,开标会上,并不是把那些投标人视作“联合体”的,(如果视为联合体,则应该唱出联合体的有关方面),而看作是代理商。



各家投标人的报价是:



格力:1707.2997万元

  
广州化建:2151.1887万元


其他报价为:【而广东石化和其他各投标人的报价(分别为2210万元、2170万元、2180万元),下浮比例分别为3.1%、0.5%、2.3%、1.9%】(引自:格力诉广州财政局案跟踪:呼吁公开招标过程录像 一文)。



笔者也感到十分的奇怪:一个2000多万的项目投标报价,第二低的居然比最低的要高出400万;不同空调制造厂商,代理的报价居然都接近限价,个别的只差10万元。背后有无什么特殊的因素?



笔者更要质疑:一个空调项目的招标投标,居然能够不公布涉及到的空调制造厂商?那种公开有什么意义?!



人们至今仍然不知道:著名的海尔、志高、海信、日立……等等空调制造厂商究竟是否参加了投标?又是和谁组合参加的投标?



进一步说,如果其他投标人都是代理格力空调,形成了围标,如何发现与制止呢?



反过来,如果是广州化建或者美的空调围标,人们能否知道呢?



总而言之,这种公开,只是走了过场;不提及应该公开的内容,毫无实际意义。



笔者感到,这种只表明投标代理,不说明实际制造、供应单位的公告,可能还不在少数。



我们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应该引起重视,采取相应的对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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