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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辅导教材《招标采购案例分析》建议六--唐广庆
关于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
通过阅读招标师辅导教材《招标采购案例分析》83页[案例3.25]的[背景]中表3-40许可偏离项目及范围一览表所列偏离项目和范围,在实际招标中是不允许出现的,都是实质的偏离和保留,是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做无效标处理,还能成为计算评标价的因素?就即使可以这样做,实质上也是属于“综合评估法”,即把评分由折成评标价格替代而已。
我认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应是把招标人可以接受的非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在合同执行期将给招标人带来费用的改变,从投标价格中加或减之后,即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这个价格实质上可能是合同执行期,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所以这个价格才有可比性,采用这样的评标价评标才能评出是否经济。也可以讲这个价格最低才有可能是最为经济的投标,当然如果低于成本时,有恶性竞争之嫌。
现以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国际招标修建的工程)计算评标价(即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为例,在经过澄清会之后,除了斯皮-巴蒂格诺尔和旭普林两个投标联合体对二标和三标的投标仍然坚持某些偏离和保留条件外,其余各标投标联合体均撤消了各自所提出的偏离和保留条件。在评标过程中,业主将按以下方式调整投标价格,以确定每份投标评估后的评标价:
a.被确认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将由业主检查在计算和总和上的算术错误;
b.扣除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的暂定金额(也称备用金)、关税和不可预见费(如果有的话),但应包括计日工(该项目计日工参加投标竞争,以防止计日工单价报价过高);
c.为便于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业主将可支付的投标价格的各种货币转换为人民币,转换比率以指定的开标日期前28天由中国银行信息中心公布的卖出价为准;
d.投标人按投标价格(不包暂定金额和不可预见费)的0%~12%申请的预付金额,以及可使业主产生的费用变化,并计算随时间可定量变化的货币费用,应以月为单位计入纯现金流。再按c款的指定日期及10%的年贴现率折成现值,然后加到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作为评标价,以资比较;
e.对没有在投标价格或上述其它调整中反映的任何其它可接受的且可用货币数量表示的变更、偏离作适当的调整。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价计算结果见表(3),一标推荐英波吉洛联营体;二标推荐斯皮-巴蒂格诺尔联营体;三标推荐杜美兹联营体。但是,在签订合同前谈判时,二标的斯皮-巴蒂格诺尔联营体一直坚持业主不能接受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因此,业主决定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选择了评标价第二的旭普林联营体。
评标价计算结果表(单位:人民币元)
投标人联合体名称
投标价(工程量表金额+计日工)
对偏离等的计算值
评标价
排名
一标——大坝
英波吉洛
1,625,748,526.76
0
1,625,748,526.76
1
杜美兹
1,696,703,243.44
0
1,696,703,243.44
2
比芬格
1,858,258,617.97
0
1,858,258,617.97
3
二标—进水口、泄洪洞及溢洪道
斯皮-巴蒂格诺尔
2,509,441,774.16
93,906,177.11
2,603,347,951.27
1
旭普林
2,585,394,891.77
94,701,804.34
2,680,096,696.11
2
现代
3,084,087,718.86
16,942,521.90
3,101,030,240.76
3
三标——发电设施
杜美兹
767,635,952.60
5,868,087.90
773,503,040.50
1
旭普林
836,691,864.50
31,318,235.74
868,010,100.24
2
斯皮-巴蒂格诺尔
870,244,172.48
36,379,557.01
906,623,729.49
3
通过上述评审和计算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以经评审的投标价格高低排队,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次低的投标人为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
应说明的是上述中标人的最低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即最低评标价都是为评标使用的价格,不是项目合同执行时合同价格,合同价格仍是招标人接收中标人的投标价格,投标价格才是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还应说明的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评标价)最低是招标人获得的最为经济的投标,而投标价格最低并不一定是最为经济的投标。还应补充说明的是如果允许投标人可同时投多个标时,投标人各标经评审投标价格的总和低于各标的最低经评审投标价格的总和,才能成为中标人。
还应说明的是关于成本的问题。世行贷款项目中标人的条件是:“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将合同授予满足适当能力和资源标准的投标人,而且其投标已被确定为(1)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2)提供了最低评标价。”所以他没有“低于成本的除外”规定。我国为防止恶性竞争,规定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上述中标条件中提到的“成本”是指,合同概算(也即是标底)中去掉利润和预估的风险(编制概算的工程师来投这个标时预估的风险),即为招标人确定的成本。如果投标价格低于这个成本时,投标人又无正当理由,为防止恶性竞争,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既可保护招标人的利益,也可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这才是双赢。
本人参与了《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的编制修改工作,对《招标投标法》的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条件及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理解就是上述表述。
建议:该条目重写,即取消原文,按上述原则编写工程建设项目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只是个人看法。
唐广庆于2010.3.29.
Post by tangguangqing 发表于 2010-3-29 19:50:00
保存时间:2010/3/29
原标题:招标师辅导教材《招标采购案例分析》建议六--唐广庆
http://tangguangqing.bidblog.cn/archives/2010/5231.html
【转载者注:此文中的表格难以表达,请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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