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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竞争性谈判最少选择3家还是2家供应商参加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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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5-18 23:17: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09招标师教材《专业实务》第9章中有讲到:③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候选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发出谈判文件;

我的理解是:候选名单多于3家供应商的话,至少选择3家参加谈判,如果候选名单只有2家,则可直接进行竞争性谈判,不知对否,听听大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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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5-19 08:10:13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一件有趣的事情!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但对于最终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纵使你找遍政府采购法的每个角落,对此也没有规定。而且在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辅导读本里也提及了这一点。
  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首先必须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邀请,如最终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少于三家时(如只有两家),政府采购法也没禁止此种情况下仍进行谈判;但如果只有一家供应商参加谈判,谈判应该是不能进行的,否则与单一来源采购就没有本质区别了。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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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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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5-19 08:53:13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应当采取公告、随机确定等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取谈判文件。第十八条 在谈判文件和谈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参与谈判的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有合理、充分的证据说明市场上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经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可按照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进行。
    从规定可以看出,地方规定与法律没有冲突,也就是说至少两家可以进行竞谈。
老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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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5-19 09:59:14 |只看该作者

回 2楼(老贝) 的帖子

[s:125]
严重赞同!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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