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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协调将是制定国务院条例和法律改革的重要基础[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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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2:34: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两法"协调将是制定国务院条例和法律改革的重要基础



本文来自【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曹富国


公共采购机制的发展在不同部门之间呈现出差异性,因此,有关主管部门基于其传统职能对该部门的采购或招标机制先后进行了规制,从而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呈现出“两法”甚至“多法”并存的局面。


招标投标机制产生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主要应用于工程建设领域,有关主管部门基于其传统职能范围对其逐步规范并使之上升为招标投标法律规范应属自然。而由财政部门主导的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则始于1990年代中后期,财政部门基于其传统职能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规制也当属自然。因此,从客观上讲,“两法”甚至“多法”并存的局面表明了公共采购法律的不同方面在不同(工程、货物或服务)部门的发展表现出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在欧美公共采购法律发展史也可以观察到。比如,欧共体关于公共采购的立法工作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在长达四十多年的过程中,欧共体在公共采购方面一直采取区别立法的模式,存在着货物、服务、工程、公用事业四个实体性采购指令和公共、公用事业两个公共采购救济指令。直到2004年,欧共体才将货物、服务和工程三个采购指令合并为统一的公共采购指令。但它仍然存在着独立的公用事业采购指令以及两个公共采购救济指令,新的国防采购指令和公私伙伴采购指令也正在制定过程中。因此,在一定阶段多法并存的现象并不奇怪,相反,从采购职能进化史来看,“多法”并存的局面恰恰说明了采购职能的崛起和提升,而这对公共采购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央财经大学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曹富国在近期举办的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上提交的论文中指出,多法并存本身未必是个坏事,重要的是要从实质意义上认识到这些法律的公共采购法属性,保持采购政策的统一和协调,避免法律或职能重叠或冲突。就此而言,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已经作出了极大努力,“两法”条例立法工作也值得期待。应以统一政府采购法或公共采购法的概念来看待“两法”关系,即它们都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法;中国公 共采购法区别立法模式的存在有着历史和法律现实的基础,在此模式下法律实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部门的协调。法律实施部门就“两法”关系作出的协调努力和达成的共识对法律政策的统一和协调运行至关重要。同时,这种协调和共识也是当前我们制定国务院条例和未来法律改革的重要基础。当然,统一公共采购立法可能代表着未来法律改革和发展的一个方向。(/王日谭)


本文来自【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zxzx/zxzx_show.jsp?record_id=585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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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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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0-29 15:43:58 |只看该作者
能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合二为一就更好~
能做自己喜欢的工作,再累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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