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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报关注“定标权”问题讨论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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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18 20:06: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国政府采购报关注“定标权”问题讨论啦 !

【转载者注:这是最新的《中国政府采购报》上发表的文章标明他们也开始关注“定标权”问题的讨论啦!其中,引用了版主王毅青的分析意见和几位网友的发言;我一时还没找到这是那一个问题和帖子上的;请大家帮助查找。不管怎么说,更多的人们关注此问题,必将使得讨论更加深入,更能够促进我们的“阳光事业”!

另一篇文章,是《采购人的定标权是有限制的》,另外转发。

                                                      Gzztitc 】

   原标题   采购人,你该如何行使定标权
  ——一起因采购人不按评标顺序选择中标人引发的投诉

中国政府采购报 2010-08-17  赵辉

案情

日前,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某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最终评标专家推荐的预中标供应商顺序是:第一名为甲公司,报价30万元,第二名为乙公司,报价60万元……采购人随后召开党组会议,讨论确定中标供应商。结果,大家对甲公司能否顺利履约提出了怀疑,担心便宜没好货,觉得还是选择报价60万元的公司比较保险。为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原评标专家进行了第二次评标,最终乙公司中标。理由是,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不能在2家以上的单位担任监理,而甲公司已经是2家单位的监理。甲公司不服,提起质疑、投诉,理由是: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能在2家以上”应该不包括2家,自己的行为并不违背招标文件。目前此案正在处理之中。

分析

二次评标,法律依据何在

此案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了二次评标,得出了与第一次不一样的评标结果。五矿山东项目部工程师王毅青认为,这个项目重新评标的理由站不住脚。上海市财政局律师王周欢认为,代理机构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程序本身就不对。“采购人如果认为30万元的中标价格有问题,怀疑是否是恶意竞争,那么在评标的时候就应该提出来。”王周欢说。国信招标总工程师荆贵锁表示,即使采购人不满意,或者说有人质疑,也不能重新评标,而是应该组织原评标专家协助处理。“因为评标委员会一旦解散就宣告评标已经画上句号了。不能说不合适再评,进而改变结果,程序有问题。”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表示,这样的问题他们也遇到过,比如排名第一的有可能被质疑投诉,“我们的原则是必须把第一家叫来,必须有事实有依据地进行处理。”

“2家以上”是否含2家

此案的另一个争议点,是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不能在2家以上的单位担任监理”是否含2家。王毅青认为,如果采购人觉得这个项目很重要,希望监理公司只监理他们一家,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根据建设部的相关法规,同一家监理公司最多可以监理3个项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王周欢分析说,一般法律界定,2家以上的表述是包含2家的,除非有明确注明不包括。但此案中招标文件的规定存有一定的歧义。

监理项目,价格分如何设置

关于此案的处理,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认为,首先得从招标文件入手。2次评标结果不一样,分别依据什么?同一个招标文件、同一批评委得出不同的结论,这就是评委有问题。“根源在招标文件上,必须进行严格的评定审核,程序上并不复杂。就像高考出卷子一样,一个班子去研究试卷和考核方法,最后阅卷很简单。前提是卷子没问题。目前很多问题都是出卷子的问题。”

王毅青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很多投诉都是因为招标文件编制不完善,导致后期的各种问题。”她分析说,对于工程设计、监理等项目的招标,评标办法有其自身的特点。这类项目报价不宜占太大比例。服务类的项目以服务质量为主,报价低可能人员配备就差,比如一个高级职称的监理工程师,年薪约为10万元,而中级的大约是7万元。评标委员会有责任替采购人把好这个关,在评标办法编制时,报价的部分最多只能占30%-40%,主要对监理大纲进行评审,主要包括服务、企业的能力、业绩、人员配备等内容。“这个案子很可能是评标办法有问题,否则不会低价中标。因为监理主要是人员的费用,别的费用很少。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在人员配备上没有什么区别,那就没有理由废甲公司。”

30万元和60万元,2家供应商的报价相差一倍,不少专家对此提出了疑问。据了解,国家对于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有一定的标准,不能超过一定的浮动范围。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刘恒斌认为,60万元和30万元的报价相差有点大,他认为监理不可能图便宜,“相关法律有规定,监理占项目总额有一定比例的规定。比如内蒙古的网络工程项目,需要连结到12个盟市,监理人员就要到每个盟市走一圈,这个项目中差旅费的支出就比较多。所以这个案子应该不是同时监理几个项目的问题,这不是废标的理由,而应该进行核算,基本费用是不是合适。”

代理机构,你够专业吗

对于采购人而言,当然希望找到有能力的工程监理单位。代理机构的职责就是帮助采购人找到一个符合要求、价格便宜、达到项目需求的供应商。王毅青表示,该案首先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就要考虑,项目总监是否可以同时监理其他项目,还有其他的监理工程师是否有其他要求,如职称、年龄等问题。这些要求都要在招标文件里写清楚。采购人合法的要求满足不了,就会不满意。

天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该位负责人认为,对于采购人而言,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正是看中其专业性。“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就是这么设计的,比如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有一个大概的想法,代理机构接手进行研究后,会跟采购人沟通,你要买的是这个吗?我对这个物品的表达是你的真实意图吗?如果是,那么采购人就不用管了,代理机构会去完成的。不管是通过遴选或者公开招标等方式,代理机构的人员非常专业。”她表示,目前有一些代理机构很难说是某个领域内的精英和专家。“这次是30万元,下次就是60万元中标。花费这么多成本,结果还是不尽如人意。”这位负责人说。

采购人的合理需求如何完善
在此案例中,采购人担心报价30万元的供应商无法正常履约。不少专家表示,采购人的想法可以理解,但理解归理解,法律是法律。采购人应该关心的是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认真的评审,而不是担心报价30万元这家公司能否正常履约。但采购人的担心是否有道理呢?天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该位负责人表示,在实际工作中也曾遇到这样的问题。“有的供应商报价很低,按照正常的行为根本做不下来,但供应商就敢这么报。后续过程就很麻烦。定标后,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说,我们得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合同,一点都不能违背,这么低的价格你是否能做下来?即使供应商不能按要求履约,采购人也不能跟他们较劲,因为时间成本、行政成本、工作效率都不允许,领导也不满意。这样对采购人是不利的。”

在采访中,不少业内人士都表示,《政府采购法》目前还有很多空白点,要进一步完善。天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该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招标投标法》有相关规定,投标人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目前对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没有约束。采购人的需求很模糊,供应商的报价很随意,开标时谁报价低谁中标,有问题再改合同和变更。“关键还在采购人,你的采购需求是否完整,评标的考核分值设定是否科学。但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很难做到。现在采购人报项目都很急,并没有对一个项目深思熟虑,踏踏实实静下心来做计划。有的采购人的所谓需求非常不完善。”



网友热议

网友yqzgb: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约定,经过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采购人在程序和招标文件制定过程中已经行使了定标权,专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也是采购人意志的体现。

网友wly2010
:定标权是一个法理上的概念。如果说能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话,定标权在招标人是好事。反之则可能会回到领导拍脑袋的上个世纪80年代。

网友zzj0102:法律要求采购人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是一条一般性规定,适用的前提是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地履行了义务。

网友bidboy:如果把招标当成采购方式,那么给予采购人更大的选择空间无疑对采购是有利的。如果把招标当作管理手段,那不给采购人更多的选择无疑是更有利的。

保存时间:2010/8/18 (色彩是转载者加描的,仅供参考)
http://www.cfen.com.cn/web/meyw/2010-08/17/content_6563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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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8-18 20:09:52 |只看该作者
另一篇相关的文章是:

《采购人的定标权是有限制的》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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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1:10:27 |只看该作者
这篇文章打不开?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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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8-19 11:30:24 |只看该作者
这里提到咱们社区几个网友的发言,都是在哪里的?

帮助查找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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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1:43:24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与定标权无关。

这个案例是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评标办法缺陷造成,最低价中标后招标人不想用,又没有其他理由,就在找招标文件中不超过2家是否含2家来发生推翻评委会推荐第一名而重新又组织评标等行为。

这里需注意的是,它是“监理”招标,监理招标与其他货物采购、施工都不同,不是价格决定一切。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对监理单位招标最关键的人员配备应给予分值的倾斜,监理大纲所占比例也应该高些,报价不是关键因素。不是越便宜越好。

我是觉得,文件编制发生了问题,造成最低价中标业主心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因为担任总监的项目不超过2个,大家都会理解为不含本项目(因为还不知道能否中标),而中标人总监含上此项目就三个了,因这个为由推翻第一次评委评标结果是不合适的。

即使是最低价中标也要核对监理费的组成,既然评标委员会认可,应该是合理的范围内,即没有低于成本价。而不能以是否监理2家、还是含2家这样不靠谱的理由重新评审。

如果招标人怀疑报价组成有问题或低于成本价,倒是可以重新组织评审。

以“2家以上”为由要求重新评标,有玩文字游戏之嫌。

这个案例是就事论事,可以作为投诉案例进行讨论,与社区现在正在讨论的定标权无关。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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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8-20 14:41:30 |只看该作者
  一不留神,发言还被引述了。

  诚如前次发言,“法律要求采购人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是一条一般性规定,适用的前提是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地履行了义务。”如果评委会做到了客观公正,有什么理由不接受专家的工作成果呢?

  
  至于文中提到的采购人担心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的问题,我觉得文中有一句话是值得回味的:“采购人应该关心的是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认真的评审,而不是担心报价30万元这家公司能否正常履约。
  是啊,该不该、要不要接受专家的工作成果,是一码事。

  而能不能正常履行合约,严格来说是另外一码事。属于“另案处理”的范畴。

  不能因为一个有可能出现、也有可能不出现,结果还不明朗的或有事件,而拒绝接受专家的成果。
  这肯定是说不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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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8-20 15:09:27 |只看该作者
我的回帖怎么还不显示呢?
还在审核中?

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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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8-20 16:25:43 |只看该作者
  仔细查了一下,这个文章和后面引用的“网友热议”,有移花接木之嫌。

  所引用的四条评论,都是针对钱老的帖子“问题讨论:招标人在下列规定中是否还有定标权?”(详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1444一贴第1楼、2楼、5楼和8楼)一文中的回复,而不是针对采购报所提到的那个案例的。 而且,在移接本社区网友的这些观点时,《中国政府采购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部分词句作了修改。

  虽然移接得很巧妙,但这种做法,zzj0102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请《中国政府采购报》在转述他人观点时,最好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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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我们都没有多少时间可以错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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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20:35:44 |只看该作者
很有意义的讨论,必将对招投标事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有关“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标”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一直难以判断和正确把握,个人觉得,也只是一个书面的规定罢了。
最是倾心见面初,花前忘背几行书。 黄昏却下潇潇雨,醉眼斜看密密竹。 灯半盏,酒一炉,今宵不耐且糊涂。 醒来若问怀中事,眉黛青山定已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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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10:52:02 |只看该作者
中国政府采购报 2010-08-17 关于“定标权”的文章,里面提到了我们社区论坛上几个网友的发言,此事引起了一些网友的热议。
   
    本人以为,不管怎么说,本社区议论有关“定标权”的问题,还是引起了外界的某些关注,这是一件好事;尽管大家目前的看法并不相同,但是,“真理越辩越明”;那对于促进我们的采购与招标事业是有好处的。
   
    中国政府采购报刚刚创办不久,记着们就关注有关基层的政府采购和社区论坛的议论,说明他们对事业的热爱和追求,以及作为新闻媒体的记者的一种职业敏感和职业道德,那是应该肯定和赞扬的!
   
    当然,作为刚刚创办的报纸,也许记者们还不太熟悉业务,尤其是“定标权”这种比较复杂,带有争论性的事情;对于文章的组织和网友发言的引用,还不是十分的令人满意的。那是需要记者自己注意,不断学习和提高的。
   
    我们的社区,人气越来越旺,不仅仅在于我们有了众多热心的版主,还更在于我们有了众多热心的网友的大力支持!!众人拾柴火焰高!!
   
    希望大家以更认真的高姿态,以更加宽容的态度,去对待与自己意见不同的人们,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为了我们共同的目的,把工作做得更好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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