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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BOT/BT项目绝大多数要组建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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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10:06: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目前城市基础设施BOT/BT项目绝大多数需要通过新组建项目公司的方式建设,至于为什么要这样做,我的理解是:
    1  国家要求:即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需要
    根据“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文)的有关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也即如果BOT/BT招标的中标单位为国有单位,且中标项目为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那么即使贷款银行和招标人没有要求,那么按国家规定也必须成立项目公司。中标人为非国有单位时自然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约束,但其可能会受到以下两条中任何一条的要求。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对国有单位的定义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事业单位等。”
    2  银行要求:即项目融资的需要
    城市基础设施BOT/BT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少则几亿,多则十几亿、几十亿,面对如此大规模的投资,仅靠投资人注入项目公司的资本金是不够的,同时投资人也不可能采用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方式解决上述资金缺口,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项目融资这种方式。由于投资人的业务范围比较广,资产构成也比较复杂,因此为了便于贷款资金的封闭管理,同时也为了防止投资人的其他业务或经营决策的失误对BOT/BT项目的影响,贷款银行一般都会要求BOT/BT项目的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并将资金直接贷给项目公司而非贷给投资人。
    3  招标人要求:即项目所在地政府监管的需要    BOT/BT项目的投资人并不一定是项目所在地的注册企业,因此不便于项目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如工商、税务等),但如果招标人要求投资人成立项目公司,且将注册地限制在项目所在的市或区,那么项目公司就变为一家当地企业,这样对其的监管将变为全方位的、直接的属地管理,有利于项目的推进。

    个人管窥,敬请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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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8-1 14:03:45 |只看该作者
也有以政府为招标人找联合体的,尤其是标志性建筑。这个联合体也算是项目公司。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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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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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10:22:20 |只看该作者
 补充 直接依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nA_JeN-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九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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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思考中

5#
发表于 2010-8-2 11:12:49 |只看该作者
可选项,可以要求成立项目公司,也可以由投资人直接管理。
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126号令。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参见河北省、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对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要求成立项目法人的,我找到了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建设-运营-移交)项目(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是指中标人或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以下统称为经营者)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内对污水处理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和维护该设施的权益及合法经营权,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和利润;协议期满,经营者将运营良好的项目及由经营者投资建设的项目附着物、建(构)筑物、设施及设备等资产完整无偿地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接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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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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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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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8-2 11:29:55 |只看该作者
客观上也是中标人自身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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