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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采购项目条件设置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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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7:25: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某省财政厅公布了对近期某招标代理机构操作的普通钢制书架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该省财政厅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不完善,评标标准不合理,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决定由采购代理机构会同用户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个普通的采购项目,本没有任何复杂情况可言,为何却最终落得个被废标的结果呢?原来,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调阅采购文件中发现,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必须达到2000万元,且对投标供应商的资质、业绩、信誉等做出多项要求。

  该项目的投标供应商之一、江西某公司在投诉书中认为,将以上要求列入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明显的暗设门槛和排他性。在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招标代理机构曾对招标文件做了部分更改,该公司对答复不满意,向该省财政厅投诉。最终出现了本文开篇出现的一幕。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体有六条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但纵观各代理机构发售的采购文件不难发现,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基本都会超出这六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设置供应商投标“额外”条件的法律依据,而在实际中如何不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却易被忽视。

  注册资金成了拦路虎

  在该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注册资金必须达到2000万元”,这条规定引起专家热议:

  “只有几十万规模的小项目,招标文件中却要求了这么高的注册资金,很明显是采购人想要一家实力雄厚的供应商。”某政府采购业内人士一语点破该项目中关于注册资金要求的秘密。

  大多数专家表示,规定项目投标供应商资格的具体条款,要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来定,对于采购规模非常大、影响也很深远的项目,可以通过注册资金来对潜在供应商进行筛选。但是普通的采购项目,注册资金的要求应慎重使用,况且单纯注册资金一项并不能完全代表企业的实力,要保证项目的技术需求和服务的质量,可以用别的条件来要求。而在此项目中,招标文件只需明确材料、规格、工艺、性能、售后承诺服务等要求即可。

  暗设门槛被判重新招标

  除注册资金的“硬”要求外,该项目招标文件还将投标人自2006年1月1日以来,在参与该省政采活动中,参加图书馆钢制家具项目的业绩以及2009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资格、进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条件纳入评分标准。

  投诉供应商在向该省财政厅递交的投诉书中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的设定不合理,具有明显的暗设门槛和排他性,同时认为公司资质条件、销售业绩等标准不能纳入评分标准。

  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雷锋认为,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关的项目经验,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本是合理要求,对于项目的执行大有裨益;但对供应商资质和业绩的要求并非“多多益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供应商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要求过高,不仅给项目招标徒增难度,还加大了招标失败的风险。

  在本项目中,对投标供应商过多的资格、业绩要求不仅未达到预期目标,还引发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该省财政厅最终认定招标文件条款明显排斥了潜在投标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项目被判重新招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马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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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20:52:28 |只看该作者
注册资金的要求不合理,应该禁止。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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