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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后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变更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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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7:59: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项目进展过程中时有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问题发生,特别是在招投标环节结束后。那么招投标环节结束后,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变更后的投资商是否应当行使和履行前投资商的权利和义务?前投资商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是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比如,某污水处理项目,在招标阶段的甲方主体是某政府的建设局,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转让给了某污水处理厂。这种转让,可能会发生在产生中标人后、签定承包合同前,也有可能是发生在已经签订了承包合同的履约阶段。
  从法律意义上来看,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合同法第五章所规定的“合同的变更和转让”。针对已经完成的施工、设计、监理招投标或签定的合同来说,投资商发生了变更,实际上就是合同的甲方主体发生了变更,此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发生了转让。这种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转让方之间又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但是,如果是合同的一方主体出现了转让的现象,那么则是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按照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以及第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都是保护债务人即合同乙方合法权利的明确规定。

  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的转让要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且在各方当事人协调一致时方才成立,如果“先前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不同意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的转让,或者新的合同主体不同意延续“先前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都只能通过解除原合同,订立新合同,追溯原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等方式来处理。

原文链接:http://www.sbiao360.com/cms/user/news/detail.jsp?op=alfx&record_id=3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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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9-17 10:40:56 |只看该作者
您的这个污水处理的还比较说得过去。还有房地产转手的呢,不是少数。责权归属按《合同法》即可,但是麻烦得在后续中暴露出。招标代理的可得小心,碰上个业主名字改来改去的肯定是没有钱的主,代理时一定要小心,谨防被圈入。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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