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7949|回复: 1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工程招标] 谁是搞工程的看看这个谁懂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633

积分

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3 23:06: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因为现在全国实行建造师制度,处于项目经理向建造师过渡阶段。那么安徽省建设厅于2003年7月1日颁发的关于项目经理的《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是否仍然存在法律效力?
2.如果《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仍然使用,其中第八条“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阶段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兼任一项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是否与建设部2007年3月1日颁发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冲突?
3.施工项目临近竣工阶段如何定义?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大力 + 5 发帖奖励:案例

总评分: 威望 + 5   查看全部评分

本人只发表现实中的案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200

好友

2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无欲而刚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终身成就奖

沙发
发表于 2010-10-14 10:25:00 |只看该作者
项目经理不一定必须是注册建造师。
即使是,我个人觉得安徽的这个规定也不是不可以。不然也是人员浪费。一个交叉的时间点,建设单位(两边)能同意的,应该没有问题。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1

积分

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10-10-14 10:34:25 |只看该作者

R建造师问题

若没有达到规模标准,可以不需要注册建造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129

好友

8万

积分

版主

阳春三月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地板
发表于 2010-10-14 14:03:07 |只看该作者
首先,通过查询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网站,《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还是有效的,没有找到作废或修改的通知或公告。[s:186]

其次,《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是由安徽省建设厅于二○○三年七月一日发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是由建设部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发布。从时间上来说,建设部令第153号在后。从管理的高度来看,应该是下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规定不应该低于上级(原建设部,现住建部)的同系列的管理规定。

[s:176] 大力的观点:不管建设单位是否同意,在施工单位执业的注册一级建造师,作为个人资质、资格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部门,都不应该同意此人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5

积分

侠客

招标师徽章

5#
发表于 2010-10-14 14:17:31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我们国家法规理解建造师不一定是项目经理,但项目经理必定是建造师。否则就违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831

主题

136

好友

11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好人一生平安

Rank: 8Rank: 8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6#
发表于 2010-10-14 15:03:00 |只看该作者
个人看法如下:
  
  1、安徽省建设厅于2003年7月1日颁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不存在法律效力。
  理由:该《办法》约束的对象是项目经理,在2007年推行建造师制度以前,项目经理既是一种资格,又是一种岗位。2007年以后,虽然还有项目经理一说,但其内涵已经发生质的变化。现在的项目经理,只是一种临时性质的工作岗位,而不是一种资格。
  很显然,安徽省建设厅03版《办法》约束的对象,是2007年以前的“项目经理”,而不是现在的“项目经理”。虽然同为“项目经理”,但两者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因此,个人认为:不管有没有明文宣布,该《办法》都是一个已经废止的规定。废止的形式是自然废止。因为约束的对象已经“寿终正寝”。


  2、建设部的规定中,有关于建造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的管理工作的规定。
  这是一个特殊条款,只要符合其中的规定,建造师是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的管理工作的。其内容详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九条之规定。限于篇幅,这里不引述。
  说点题外话,就是我们在阅读、理解和引用有关法律规定时,一定要注意全面了解有关规定,切不可挂一漏万,否则容易出错。
  
  3、关于“施工项目临近竣工阶段如何定义”,由于没有找到比较权威而且确切的答案,不敢随意作答。

  学识所限,有点抱歉,望谅!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73

主题

0

好友

15万

积分

版主

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Rank: 7Rank: 7Rank: 7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最爱沙发 忠实坛友 金点子奖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7#
发表于 2010-10-14 15:24:58 |只看该作者
住建部的文件归文件,可住建部没法控制,具体控制、掌握权限在地方,如果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系统设置允许一名建造师同时在两个项目中备案(其中一个项目处于竣工收尾阶段),那么住建部也没法干预。至于项目临近竣工阶段,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定义,恰恰是给一些人钻空子用的。制定政策时不能太死板嘛,否则大家怎么赚钱???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894

积分

圣骑士

8#
发表于 2010-10-14 15:52:52 |只看该作者
本人认为:施工项目临近竣工阶段即:工程中交后阶段。
项目经理面对设计、监理、质检、业主,要处理的工程管理方面技术性和事务性(如:质量、进度、资料等)问题基本已分解落实,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兼任一项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个人见解供参考。[s:301]
生命的意义在于不断进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129

好友

8万

积分

版主

阳春三月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9#
发表于 2010-10-14 15:57:55 |只看该作者

回 7楼(25102) 的帖子

工程中交是个很有行业特点的说法,一般的房屋建筑类及配套的市政工程里面都不会有这个特殊的程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894

积分

圣骑士

10#
发表于 2010-10-14 16:08:11 |只看该作者
一般新建、改造的石油化工项目,投资有几十~几百个亿,均设有中交预验收阶段(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规划、工程档案等专业)。
生命的意义在于不断进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28 07:24 , Processed in 0.07717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