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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曹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对“两法”做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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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4:09: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曹富国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不能完全地满足实践发展需要。例如,对资格审查、评标等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对于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针对以上情况,各部门、各地方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或者受立法效力层次的限制,效果不明显。因此,有必要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央财经大学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曹富国提出:1)、为尽可能避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之间的交叉适用,建议在条例的层面上对工程采购的法律适用做出明确规定。这种规定应考虑现有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之间已经作出的安排和形成的共识。2)、同样是基于避免“两法”之间交叉适用的考虑,实施条例可以考虑就政府采购法下的招标投标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这种规定可以考虑到部门之间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方面所形成的共识,但同样重要的是,条例应将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与对招标投标的监管权区别开来。这样可以保证不同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适用统一的招标投标政策。与此有关,条例上的招标程序设计应该与作为上位法的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相一致。3)、政府采购法中的采购程序设计都是针对货物或者服务的,鉴于实践中已经将一部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规制中,建议在条例中对工程采购适用的其他采购方法作出规定,如竞争性谈判等。(文/王日谭)

本文来自【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原文链接: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 ... p?record_id=5854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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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0-29 14:24:17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毕竟是《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条例,能在招投标方面给予细化,但也不能根本解决《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之间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能做自己喜欢的工作,再累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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