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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讨论(截止前按要求递交了投标书,但相关人员未出席开标会议,是否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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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17 15:26: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按要求递交了投标书,但相关人员未出席开标会议,是否应该作为废标条件。
请各位群友展开讨论!!



提示  可参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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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说一,我儿子叫马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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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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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2-17 15:31:50 |只看该作者
此种情况在现实中实在属于没事找抽型的,理论上,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时即开标,为啥要提前递交投标文件,而在开标时人又跑了呢?个人的见解是:废标倒不至于,但是失去了可能存在的澄清投标文件的机会。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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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20:23:00 |只看该作者

Re:实务讨论-案例

某地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文件无效。”
该做法是否违法、违规?
请大家讨论。
有一说一,我儿子叫马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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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2-19 18:57:58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招标文件有规定,由评委决定是否作为废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则不能按废标处置。
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不舍不得,舍即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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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9 21:41:05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问题,类似的已经提过多次;

主要是: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被一些地方的实施细则规定给“唱歪了”:

招标投标法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而30号令: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招标人怎么有权规定与此相反的东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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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08:39:28 |只看该作者
目前只能按地方细则执行,现在是“儿子”打过“老子”啊!!!
无欲无求,顺其自然;心无所持,随遇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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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08:44:55 |只看该作者
真是属于没事找抽型的。不过遇上这种问题,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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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11:39:50 |只看该作者
投标人有权不参加开标会,估计只有对自己所投标彻底没希望才会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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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21:12:10 |只看该作者
各位朋友好像都还没说到点子上
某地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文件无效  该做法是否违法、违规?
源于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的规定。
通常我的理解是,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法律相符的,遵照哪个都行了;招标文件规定与法律相悖的,当然要按法律规定执行,谁想违法了?但目前的法律毕竟是个粗线条,它没有规定的或者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未细化到的部分,可由招标文件补充约定,这时它可以作为评审的依据的
  回到这个案例上, 27号令中明确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但招标文件中却直接把这种情况作为了废标条件,不违背法律吗?
其实,为什么我把这个案例提出来,在我们招标师考试的教材中,《法律法规》与《专业实物》中的说法都是矛盾的,所以请大家讨论。

我也真诚地期待能得到官方或者是权威人士的明确观点,先谢谢了
有一说一,我儿子叫马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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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起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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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1 08:16:00 |只看该作者
  若讨论招标文件类似的规定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答案是明确的,相关的依据总版主已经列出。
  但在实际工作中,作为投标人,没有必要跟这样的条款较劲。何况按时出席开标会,有利于获取开标过程的相关信息,在必要时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作出澄清,以及依法主张自己的其他权利。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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